什么是产品对产品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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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WTO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
什么是产品对产品谈判

一、定义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WTO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

二、产品对产品谈判的程序

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整个谈判过程,都在总协定的谈判委员会支持下,经过讨价还价相互交换关税减让,最后达成双边协议,纳入参加谈判方的关税减让表,然后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下,双边关税减让成为多边化,适且于所有的总协定缔约方。在总协定前五轮的关税减让谈判均采用这种方式。

三、产品对产品谈判的运用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式。世贸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此谈判方式来解决本国所关心的产品,主要适用于成员方有重大利益的产品、税率相差悬殊的产品及一些敏感性产品。

从GATT的第一轮回合一直到1961-1962年的多林回合,谈判成员一直采用产品对产品的减税方式。采用此种方法,每一位参与方首先提供本国的索要清单,同时递交本国的提供清单,并在上面分别标明本国要求别国做出减让的产品和本国愿意做出减让的产品。谈判主要在某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和进口国之间进行。两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两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于所有其他的成员。

然而,此种减让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由于实践的原因,适合用此类减让方式来进行关税减让的产品品种十分有限,于是,最后能达到关税减让的产品的覆盖面也很受限制。其次,各成员在进行关税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做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总之,成员方将不得不考虑总体经济利益平衡的问题。最后,参加范围不够广泛。由于产品范围由少数参与方来确定,所以非主要供应方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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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离职面谈怎么谈?离职面谈记录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可以在有效的离职面谈中获得对自身有用的信息,以便对工作环境、企业文化、流程和系统、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改进。许多雇主之所以忽视离职面谈这一大好机会,主要是因为这几点:由于担心离职面谈结果的潜在主观性,公司过去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尝试,现在要开始这样做就比较困难;认为离职面谈要花费不少时间;出于尽量让公司避免受到指责的考虑。然而,离职面谈是发现和分析离职人员意见的绝好机会。因为通常离职人员比在职人员更加坦率、客观,他们的意见也更富有建设性。离职人员没有顾虑,因此,在面对一般的员工态度调查时,他们能比在职人员提供更多客观的反馈。离职访谈最好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这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也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和从根本上消除敏感及抵触的情绪。然而,如果无法进行面对面的离职访谈,也可以通过邮寄离职调查问卷纸件或者电子件进行。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代表企业与离职者进行面谈的人员应多听少说。应给予离职人员合适的空间和足够的时间。适当的时候,应对离职人员进行善意引导或打消他的疑虑,而不是施加压力。对有些事情,你应进行必要的解释,并思考和理解离职人员说的话(可以只是理解他的观点,但不一定要同意)。保持冷静,要自卫或反驳的情绪。要记住,你的目的是探出离职人员的想法、意见和对一些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进行说教或训诫。多问一些类似“什么”、“如何”和“为什么”等开放式的问题,而不是用“是”或“否”就可以回答的封闭式的问题,除非你需要对某个观点加以确认。当你用“何时”和“何地”来询问大背景下的一些事件,而不是仅询问具体的时间或地理位置时,它们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问题。“谁”这类问题应该谨慎使用,以免有破坏名誉之嫌。许多离职人员在被要求指名道姓或指责某人时,都会觉得不舒服。离职面谈不是为“谴责”某个人而设的。除非是针对一些非常严重的抱怨或指控,指名道姓地进行攻击是毫无建设性的,应尽量避免。准备好面谈的问题和主题,尤其是你认为离职人员拥有良好的工作经验、鉴赏能力和理解能力时。记录面谈的内容,且根据离职面谈问卷发问。很显然,离职面谈的风格取决于员工离职的原因(公司要求、退休、人员过剩、公司解雇)和气氛(猜疑、公司是否加以挽留)。然而,对每位离职人员都应给予面谈的机会,企业也可以从中获益。有时,离职面谈也是改变离职人员想法的最后机会,虽然这不是离职面谈的主要目的。面谈结束后,要对离职人员表示感谢,并表达良好祝愿。如果需要完成一些特别的检查事项或后续工作,确保完成它,并进行报告。离职面谈结束后,客观地思考离职人员给出的答案,找出其中明确和隐含的意思。根据你对离职面谈结果的分析,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问题迫切,或者离职人员想继续留在公司且公司也非常想留住他们,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机会就会丧失。离职人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离职面谈,公司不要强迫他们参加。如果有人拒绝参加离职面谈,可以提供离职调查问卷,但对方同样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除了雇主可以正当要求离职人员归还的文件和材料之外,你不能强迫他转移自己掌握的知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一个积极、富有建设性且成熟的方法是确保最佳效果的“定海神针”,它可以使离职人员高高兴兴地转移出对公司有用的知识和客户联络名单。如果你听到公司里的管理者唠叨“没有人是不可替代的”,以此作为不向离职人员讨教重要知识的借口,这表明企业还要去发掘一切可以实现工作顺利交接的机会。因此,应鼓励组织成员去发掘这些机会,或亲自去发掘这些机会。离职访谈最好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这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也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和从根本上消除敏感及抵触的情绪。然而,如果无法进行面对面的离职访谈,也可以通过邮寄离职调查问卷纸件或者电子件进行。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代表企业与离职者进行面谈的人员应多听少说。应给予离职人员合适的空间和足够的时间。适当的时候,应对离职人员进行善意引导或打消他的疑虑,而不是施加压力。对有些事情,你应进行必要的解释,并思考和理解离职人员说的话(可以只是理解他的观点,但不一定要同意)。保持冷静,要自卫或反驳的情绪。要记住,你的目的是探出离职人员的想法、意见和对一些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进行说教或训诫。多问一些类似“什么”、“如何”和“为什么”等开放式的问题,而不是用“是”或“否”就可以回答的封闭式的问题,除非你需要对某个观点加以确认。当你用“何时”和“何地”来询问大背景下的一些事件,而不是仅询问具体的时间或地理位置时,它们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问题。“谁”这类问题应该谨慎使用,以免有破坏名誉之嫌。许多离职人员在被要求指名道姓或指责某人时,都会觉得不舒服。离职面谈不是为“谴责”某个人而设的。除非是针对一些非常严重的抱怨或指控,指名道姓地进行攻击是毫无建设性的,应尽量避免。准备好面谈的问题和主题,尤其是你认为离职人员拥有良好的工作经验、鉴赏能力和理解能力时。记录面谈的内容,且根据离职面谈问卷发问。很显然,离职面谈的风格取决于员工离职的原因(公司要求、退休、人员过剩、公司解雇)和气氛(猜疑、公司是否加以挽留)。然而,对每位离职人员都应给予面谈的机会,企业也可以从中获益。有时,离职面谈也是改变离职人员想法的最后机会,虽然这不是离职面谈的主要目的。面谈结束后,要对离职人员表示感谢,并表达良好祝愿。如果需要完成一些特别的检查事项或后续工作,确保完成它,并进行报告。离职面谈结束后,客观地思考离职人员给出的答案,找出其中明确和隐含的意思。根据你对离职面谈结果的分析,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问题迫切,或者离职人员想继续留在公司且公司也非常想留住他们,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机会就会丧失。离职人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离职面谈,公司不要强迫他们参加。如果有人拒绝参加离职面谈,可以提供离职调查问卷,但对方同样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除了雇主可以正当要求离职人员归还的文件和材料之外,你不能强迫他转移自己掌握的知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一个积极、富有建设性且成熟的方法是确保最佳效果的“定海神针”,它可以使离职人员高高兴兴地转移出对公司有用的知识和客户联络名单。如果你听到公司里的管理者唠叨“没有人是不可替代的”,以此作为不向离职人员讨教重要知识的借口,这表明企业还要去发掘一切可以实现工作顺利交接的机会。因此,应鼓励组织成员去发掘这些机会,或亲自去发掘这些机会。
谈谈你对劳动法的认识?
[律师回复] 劳动法的认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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