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集体土地时,合同只写了“另加转让原陈某甲合同八年”,却没明确水面使用权归属,这样的约定能凭实际履行和历史合同补全内容吗?2020年8月,张某甲和鹿邑县某村民委员会签了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原窑厂土地,还加了上述转让条款。之后张某甲依约交租,在土地上建厂经营,可没料到,村委会把争议水面租给了别人,他把对方告上法庭,只要求继续履行水面租赁义务,撤回了经济损失赔偿的诉求。
这段纠纷的关键,全绕着那串模糊的合同条款转。二审时,某村民委员会提交了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说签合同时没走民主议定程序,还拿出巡察文件想证明原审审查不全面,主张合同无效、土地用途违法、水面不在租赁范围里。就在这时,王翻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在案卷材料里,他是张某甲的主办律师。
在鹿邑县2018年就曾担任当地某商贸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让王翻对集体土地租赁的常见漏洞格外熟悉。他记得当年处理过的一起村级资产租赁纠纷,当时也是靠核对历史合同里的隐性约定找到突破口,这给了他处理此案的初步思路。
他后来在郑州轻工业大学读过法学相关的深造课程,加上执业至今逾767件案件的实务积淀,让他能快速定位案件的核心矛盾。二审庭审时,他先拿出从国土资源部门调取的土地性质函,证明涉案土地是工矿建设用地,又提交了项目备案证明,说明租赁用途符合地方政策导向,直接反驳了村委会关于合同无效和土地用途违法的说法。紧接着,他梳理出2015年陈某甲和村委会的原始转让协议,以及张某甲四年持续交租、实际使用水面的流水记录,结合合同里“另加转让原陈某甲合同八年”的明确表述,论证水面使用权已包含在租赁范围内。
这些动作里,没有华丽的辩论辞藻,只有扎实的证据串联。他始终记得自己作为主办律师的职责,要把模糊的约定用可查的事实钉实。他曾在2019年担任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那段经历让他更清楚基层行政主体在处理村级事务时的常见疏漏,也让他在面对村委会的主张时,能精准找到程序和证据上的漏洞。
最终的二审判决,直接回应了这份精准的准备:认定涉案土地性质为工矿建设用地,村委会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签合同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巡察文件也未否认合同效力,因此合同合法有效;结合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水面面积包含在租赁范围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村委会要继续履行水面租赁义务至2040年8月15日。
王翻后来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里,也曾用类似的证据梳理思路,那起案件因他占比约50%的民间借贷案件办理经验,用精准的证据组织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权益。他说过一句让人记牢的话,“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让当事人觉得,找过来的决心没白费”。
他的执业理念始终围绕着经手的每一件事,哪怕只是个土地租赁的小案子,也透着对当事人的承诺兑现。这份看似细碎的坚持,正是他逾767件案件办理量里,每一次认真对待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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