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涉公司章程条款全怎样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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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涉公司章程条款全怎样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法》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但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项的但书部分而言,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是否突破太大,本文持有疑问——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以下称“《理解与适用》”)中,对于此条的说明,还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扩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

在本条中,司法解释明确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这条规定相比《公司法》,无疑更进一步,《公司法》并没有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等资料,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笔者已另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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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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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正确解读是什么?我不想在用人单位呆了,但不懂三十七条的具体意思/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的正确解读如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肯定了劳动者作为个体根据自身条件和本人意愿自由选择所从事职业的权利,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疑为劳动者自我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展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但由于该37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再加上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37条的具体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也使得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无所适从。笔者现就简单谈谈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首先,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信,具有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效力。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递交的辞职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在用人单位领导和相关人事部门未批准前,是不发生任何效力的,更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他们认为只有明确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字样发出的书面文件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误解,因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就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所不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信,只要劳动者在信中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具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界至时就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均不影响该辞职信的效力。但如果直接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交给用人单位的话,在用人单位拒不承认收到辞职信或解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对此进行证明。故笔者建议劳动者最好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辞职信和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注意保留证据。

  
其次,劳动者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者所在部门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必须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人事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那里才算通知用人单位,更有甚者要求劳动者必须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处才算送达。否则,就以相关人员没有处理权限为由,对劳动者的送达不予认可。

  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无礼苛求,劳动者可以不予理会。因为,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公司、企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层层叠叠,有主管、领班、副总经理、总经理。在这种组织结构下,要求员工直接将辞职信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法定代表人的做法,纯粹是无稽之谈。

  因此,劳动者只要将辞职信或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者所在部门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自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就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在30日内仍要继续上班。

  实践中,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离开单位,到30日之后该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

  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未真正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立法目的。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防止劳动者的突然离职,因为如果允许劳动者不提前30日通知就立即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就没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单位就很可能因为某些重要工作岗位或临时不可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者的离职,使原有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限于困境。但如果有了30日的过渡期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有重要工作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培养或招聘新的员工,以便在30日期限界至时,确保有人接替原有的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因此,在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仍要继续工作,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因未遵循法定解除程序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且还可能要赔偿因劳动者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四,劳动者在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附随义务。劳动者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工作不彻底,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全部损失。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劳动者拒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或不接收劳动者的工作交接的,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就不应承担赔偿的义务。但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用人单位拒绝安排交接或接受交接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在送到解除通知书30日后,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在交接的过程中要注意填写工作交接的清单,工作交接清单最好一式两份,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交接人员签字或盖章,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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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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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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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钱罪的保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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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毒能保释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毒最低判多久,涉嫌贩毒可以保释吗 一、贩毒最低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具体说就是贩毒的数量,数量越多判的越重,比如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50克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贩毒可以保释吗 关键看是否为贩毒,如果构成保释的可能性不大,贩毒量刑极重。50克(也就是一两)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毫无疑问,对于死罪一般是不能保释的。 申请保释需要满足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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