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发包人直接签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干完验收合格的工程后拿不到剩余工程款,能不能跳过挂靠的公司直接向发包人要钱?这类挂靠施工的工程款纠纷里,对方以公章和备案章不符为由不认结算材料,又该怎么处理?
2018年8月,某交投公司、某迅通公司及某移动公司签订通讯线路迁改协议,合同价140万余元。同年9月,赵某与某迅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赵某挂靠某迅通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2019年5月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77万余元。赵某组织人员、材料完成施工后,工程于2019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5月经某造价公司审计,工程审定金额为655万余元,某交投公司累计支付231万余元,尚欠424万余元。赵某多次催讨未果提起诉讼,要求某交投公司、某宏达公司及某迅通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保全了某交投公司424万余元的财产。
诉讼过程中各方存在多项争议:某交投公司主张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且某宏达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某迅通公司称与部分原告无合同关系,赵某属于借用资质,公司已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付赵某,同时补充协议及结算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其对相关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交投公司支付赵某工程款424万余元。
该案承办律师雷俊,为贵州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员律师,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起执业,是贵州谛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扎根黔西南兴义拥有多年该地法律服务经验。执业前曾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熟悉商事运营、合同管理相关实务,转入专职律师后深耕黔西南州两级法院诉讼业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为专精于合同类案件,熟悉兴义、兴仁、安龙、贞丰等县市法院裁判思路,了解该地司法实践习惯,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类纠纷,在工程量取证、调查取证申请、并网资料调取等方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
收案后首先开展争议评估工作,围绕案件明确的三项争议焦点逐一梳理现有材料,初步排查出原告主体资格瑕疵、多份合同效力存疑、公章真实性抗辩等多类潜在风险。随后开展证据筛选工作,从当事人提交的大量材料中梳理出会议纪要、结算报告、发票、施工记录等能够佐证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施工情况、欠付工程款金额的关键材料,剔除了无法证明共同原告身份的冗余材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主张偏差。
预判到对方大概率会以公章与备案章不符为由否认补充协议及结算效力的情况,提前制定不同维权方案进行对比:第一种方案仅向挂靠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挂靠公司无足够偿付能力,实际回款保障低;第二种方案同时向发包人、挂靠公司、相关关联公司一并主张,可最大化覆盖回款责任主体,但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适用门槛,对证据链条完整性要求更高。最终结合该地司法实践习惯确定务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同步办理财产保全手续避免发包人转移财产。针对公章效力的核心争议,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核实某迅通公司内部公章使用的实际情况,击破对方的不属实抗辩。整个过程向当事人充分拆解不同方案的法律风险与诉讼利弊,不夸大案件结果,所有工作均以已有的客观证据为基础推进。
1.多个合伙人一起参与工程施工,都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法院都会认可主体资格吗?
答:不是。法院判定建设工程案件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核心看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投入资金、人员、材料完成对应施工。仅有赵某的证据链条完整,能够佐证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余二人没有对应有效支撑材料,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应的诉请不会被法院支持。
2.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接工程,而且工程本身没走正规招投标流程,签的这些相关合同是不是都无效?
答:这类情况对应的合同确实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案涉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同时存在个人借用公司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对应的几份协议都被法院认定无效。
3.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只要工程已经完工且通过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对应的合法工程款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赵某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对应的剩余工程款主张。
4.对方说结算材料、补充协议上盖的公章和备案公章不一样,不认这些材料的效力,该怎么应对?
答:遇到这类公章真实性抗辩,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核实公章的实际使用情况。通过法院向相关案外人调查,确认某迅通公司本身存在多套备用公章,且相关盖章事宜都是由该公司对接的员工负责,因此对方以公章和备案章不符为由的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5.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诉求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情况,最终未支持赵某提出的41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主张。
这篇实务普法内容围绕黔西南该地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展开,核心结论是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即便没有直接和发包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该案承办过程中,律师先围绕三项核心争议焦点完成争议评估,筛选出关键有效证据,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公章效力等抗辩,对比不同维权方案的优劣,最终结合该地司法实践制定稳妥的诉讼方案,通过申请调查取证核实公章实际使用情况,击破对方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424万余元核心工程款。结合此前的多焦点问答内容也可以明确,并非所有主张参与施工的主体都能被认定为适格原告,挂靠加未招投标的情形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主张折价补偿的工程款,公章与备案章不符的抗辩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应对,合同无效情形下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该地遇到同类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可优先梳理自身施工相关全流程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务实的维权方案,充分预判各类法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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