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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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孙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的法律规定是前者不享有继承权,后者享有继承权和其他的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同等。我们国家法定当中的继承是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之下,按照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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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是怎样规定的?

孙子和女儿的继承份额的法律规定是前者不享有继承权,后者跟其他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份额。当然了,必须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老婆孩子的继承份额不一定是一样的,还需要判断妻子、孩子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遗产继承份额存在纠纷怎么办

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国家遗产在进行继承的时候,需要确定的施迤铲得具体寄诚人员以及遗产的继承的份额。比如说很多人会误以为孙子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但实际上第二顺位继承人当中包括的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包括孙子和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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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芦大是张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芦大已先于张女士去世,所以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处理,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芦小小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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