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否涵盖第二顺位继承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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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继承涉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指定继承人未实际获取遗产即去世,其应得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接手。构成条件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去世,未丧失继承权,且由其继承人继承遗产。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在于:转继承是两次继承,以遗嘱或法定为准,受益人范围更广;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去世后旁系亲属继位,仅法定继承适用,法律效益不同。
转继承是否涵盖第二顺位继承人

一、转继承是否涵盖第二顺位继承人

关于转继承通常涵盖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

我们明白到转继承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优先顺序去分配财产,然而如果在此之外已立下书面遗嘱作出特殊安排,那么这个遗嘱将会另行具有法律效应。

转继承,即意味着当某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实际获得任何继承财产时便离世或者宣布死亡,此时他应当得到的继承份额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们继续接替继承。

想要构成转继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保证在被继承人生命结束后、财产分割决策开始前该继承人已经去世,这是确保转继承得以发生的时间要求;

(二)必须保证该继承人并未失去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这是转继承能够发生的客观硬件条件;

(三)必须确保由已逝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原本属于死者的那份应得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功能实现的结果显示。

接下来就是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应该得到的分数,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中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情况分别进行判断。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并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差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可以让原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后代来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原有的继承人都在财产分割之前离开人世,所以这两种方式很容易让人混淆。

然而,它们之间仍有五个明显的区别:

(1)两种方式的性质截然不同。

转继承其实是针对同一部分财产进行的两个连续阶段的继承过程,因此它也被称为“二次继承”“再次继承”;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实际上只是一次简单的继承,只不过是由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代替他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2)两种方式的发生依据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出现源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去世的事实;

而代位继承的首因,则是由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就已经离世的情况所致。

(3)两种方式中受惠的人员范围也不相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

而对于转继承人,他们的资格不仅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旁系亲属,甚至延伸到了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中。

(4)两种方式适用的场景范围亦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是法定继承这一独特形式的一种体现;

而转继承则可以在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中同时发挥作用。

(5)最后,两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益也不尽相同。

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原本属于被代位继承人去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转继承人,仅作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他们有权继承的财产的替代者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转继承是否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

关于转继承通常涵盖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

我们明白到转继承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优先顺序去分配财产,然而如果在此之外已立下书面遗嘱作出特殊安排,那么这个遗嘱将会另行具有法律效应。

转继承,即意味着当某个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实际获得任何继承财产时便离世或者宣布死亡,此时他应当得到的继承份额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们继续接替继承。

想要构成转继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保证在被继承人生命结束后、财产分割决策开始前该继承人已经去世,这是确保转继承得以发生的时间要求;

(二)必须保证该继承人并未失去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这是转继承能够发生的客观硬件条件;

(三)必须确保由已逝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原本属于死者的那份应得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功能实现的结果显示。

接下来就是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应该得到的分数,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中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情况分别进行判断。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并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差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可以让原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后代来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原有的继承人都在财产分割之前离开人世,所以这两种方式很容易让人混淆。

然而,它们之间仍有五个明显的区别:

(1)两种方式的性质截然不同。

转继承其实是针对同一部分财产进行的两个连续阶段的继承过程,因此它也被称为“二次继承”“再次继承”;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实际上只是一次简单的继承,只不过是由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代替他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2)两种方式的发生依据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出现源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财产分割决策之前去世的事实;

而代位继承的首因,则是由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就已经离世的情况所致。

(3)两种方式中受惠的人员范围也不相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

而对于转继承人,他们的资格不仅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旁系亲属,甚至延伸到了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中。

(4)两种方式适用的场景范围亦有所不同。

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是法定继承这一独特形式的一种体现;

而转继承则可以在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中同时发挥作用。

(5)最后,两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益也不尽相同。

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原本属于被代位继承人去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转继承人,仅作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他们有权继承的财产的替代者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当涉及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在首要继承人离世之后,被指定的继承人并没有实际获得任何遗产便不幸离世,那么他应当得到的那部分遗产将有其法定继承人来接替。这种情形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程序尚未正式启动之前,继承人就已经离世了;其次,该继承人并没有失去其继承权;最后,他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将会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与此相对照的是,代位继承则是指在继承人离世之后,由其旁系亲属来继承其财产,这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因此两者在法律效应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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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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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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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吗
当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这是因为继承权是有顺序的,当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或不愿继承时,继承权将顺延至下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合法地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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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相同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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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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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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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表哥家挺有钱的,然后家里父亲身体一直不怎么样,家里姊妹有挺多的,所以对于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顺序么?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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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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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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