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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第十六条 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七条 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官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升。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海关关衔制的全面实施,是推进海关干部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措施,成为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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