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的设立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第二,设立财务公司还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包括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其次,要包括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最后,要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第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第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第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第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第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第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第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井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财务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财务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另外,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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