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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船舶如何确权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船舶通过物权的登记而确定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的,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权利主体
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四)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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