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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