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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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税务代理规定有什么?

  一、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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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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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20]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纳税人所指的账务处理及提现均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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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款扣缴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所得:(1200000+100000)÷(1+6%)=1226415(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00000÷(1+6%)×10%=122641.51(元)。
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应以收入全额计税,不能减除包括税金在内的任何成本费用支出。
(二)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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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税款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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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开具的系统不同: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使用网络系统开具,以也叫网络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2)发票内容不同:通用机打发票没有密码区、不显示税率和税额。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密码区、票面显示税率和税额。
二、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的区别:
(1)使用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票除住宿业、鉴证业外只能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2)功能不同:增值税专用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3)开具对象不同:对于免税货物和个人消费及烟酒、餐饮、娱乐活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而增值税普通票都是可以开具的。
(4)构成不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三)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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