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出售、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通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不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出售、运输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才能构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上述行为只有在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景,对行为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两个行为的,也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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