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物证书证怎么保存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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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证书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书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勘验、检查。二、搜查。三、扣押。四、提供与调取。
案件物证书证怎么保存

物证书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书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勘验、检查。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1一10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二、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三、扣押。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四、提供与调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民事诉讼中物证的提取应当是原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制品或照片。行政诉讼中,对物证的提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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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两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商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两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肯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保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其次,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两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量;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商定。认购书是买卖两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商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通常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两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商定。
最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限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限定认同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限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两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两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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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某某店一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年月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某某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某、郑某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刘某某分别在2007年12月23日和2008年4月13日通过某某达公司向俄罗斯发货2票,合计61包,总计17.146立方米。截止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只在2008年11月26日收到2008年4月13日发的货5包(其中1包少6件),其余56包均未收到(已丢失)。按照约定,某某达公司应向刘某某赔偿货值7909.25美元,退还运费148.78美元,合计8058.03美元。刘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某某达公司发出《货物丢失索赔申请》,要求某某达公司向其赔偿8058.03美元。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在该申请单上签字并表明上述赔偿总计8058.03美元,并承诺在2010年8月给付一部分,余下的在9月末全部付清。但直到诉讼时,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达公司赔偿7909.25美元,退还运费148.78美元,总计8058.03美元(按立案之日,1美元折合人民币6.6元计算,折合人民币53 1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某某达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杨某某所写的内容并不表明某某达公司对《货物丢失索赔申请》的确认,不能证明杨某某的行为系某某达公司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刘某某委托某某达公司运输了涉案物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4日,刘玉江代表刘某某委托某某达公司运送货物至圣彼得堡,货号为TY0205-23-44,货物为马甲、裤子、风衣、牛仔马甲,共计44包,体积为12.347立方米,运费为9631美元。2008年4月16日,孟凡荣代表刘某某委托某某达公司运送货物至俄罗斯,货号为TY0205-13-17,货物为男士马甲,共计17包,体积为4.799立方米,运费为5519美元。
后上述货物均未交付给收货人刘某某。
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向某某达公司提交《货物丢失索赔申请》,内容为:对于运单号为TY0205-23-44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赔偿货值6173.50美元;对于运单号为TY0205-13-17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赔偿货值1735.75美元,退还运费148.78美元,合计1884.53美元;对于上述两票货,某某达公司应赔偿货值7909.25美元,退还未到货收取运费148.78美元,合计8058.03美元。2010年5月14日,杨某某代表某某达公司在该申请上签字,并注明:“我8月份付您一部分(8058.03美元),9月末和姐的一起付齐。”
某某达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某与某某达公司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某某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当退还运费,并赔偿货物价值,杨某某亦代表某某达公司承诺于2010年9月末付清。现某某达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刘某某有权请求其履行上述承诺。故对于刘某某要求某某达公司赔偿货物价值和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要求按立案之日的汇率计算,本案立案于2011年4月19日,当日的汇率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6.5346元,法院按照查明的汇率进行计算。对于某某达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五万二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某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刘某某提交《货物丢失索赔申请》,没有向某某达公司提交,《货物丢失索赔申请》上仅有杨某某经理个人的签字,事实不清;
二、某某达公司收取客户货物,应当给刘某某出具收货清单,而刘某某没有提交上述单据。货物是否在杨某某在《货物丢失索赔申请》上签字后又被刘某某领取,货物是否真正丢失,该事实不清。故某某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刘某某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刘某某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提交的《货物丢失索赔申请》、运单、收货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达公司收取刘某某货物代为运输,某某达公司即与刘某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某某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当退还运费,并赔偿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杨某某作为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代表某某达公司承诺于2010年9月末付清赔款,某某达公司就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间和金额赔偿刘某某上述损失。现某某达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刘某某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款。某某达公司上诉认为,货物是否在杨某某在《货物丢失索赔申请》上签字后又被刘某某领取,货物是否真正丢失,该事实不清,但其并未对此提供证据,故某某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某某达公司赔偿货值和运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五元,由刘某某负担七元(已交纳),由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六元,由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某某
代理审判员  李 某某
代理审判员  郑某某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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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法院非法储存爆炸物判决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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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申请书怎样书写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申请书如何书写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在(合同名称、编号)履行过程形成未了债务(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现因(债权人),(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无法偿还,故申请将债务标的9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存贵处,以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并请公证。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证明材料____份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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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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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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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也可为存机关。
提存申请书怎么书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申请书怎么书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申请书如何书写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在(合同名称、编号)履行过程形成未了债务(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现因(债权人),(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无法偿还,故申请将债务标的9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存贵处,以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并请公证。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证明材料____份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实施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也可为存机关。
提存申请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申请书如何书写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申请书如何书写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在(合同名称、编号)履行过程形成未了债务(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现因(债权人),(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无法偿还,故申请将债务标的9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存贵处,以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并请公证。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证明材料____份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实施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也可为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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