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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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债券型上市公司(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上市公司的类型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类型: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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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中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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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5.5%,成为棱光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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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类型有哪几种类型
1、根据所负责任的不同: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3、根据公司控制关系的不同: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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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具体步骤如下:
到工商部门登记,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名称,记住这仅仅是登记一个名称,还没到申领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在领取工商执照前,的先拿到卫生许可证。所以,那营业执照需先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申领卫生许可证申领了卫生许可证须找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受理。由申情人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如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经负责责任监督员核对无误进行登记。承办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法章、规范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申核,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切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结束后,符合规定的,承办监督员开具《收费通知单》受费,在《卫生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登记,经营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人前往卫生局办理领取《卫生许可证》有关手续。
申请工伤营业执照,领导卫生许可证后,就可以凭证及相应的房屋租凭证明、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请帮手、带学徒的、应当报送与榜首、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数。涉及人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应出具保险证明。
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0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的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各种创业优惠政策可以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现场询问。
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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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种类有哪些类型?
我们国家的相关公司有大型中型,小型,对公司法来讲,会对公司的种类有一个划分,那么我们国家的公司种类都有哪些类型呢?根据相关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类型一般分为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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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5.5%,成为棱光第一大。
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上市公司的类型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5.5%,成为棱光第一大。
证据类型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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