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拿着一审判决书的时候,账面压着的700余万应收款突然变成了纸面数字。从2013年开始,他们就和合作多年的能源公司做运输、仓储服务,2022年3月双方还盖了公章的《企业询证函》确认,能源公司欠付的费用合计700余万元。后来为了凑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物流公司把这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了某投资公司,还按规定办了质押登记。等到能源公司逾期拖了大半年没付款,物流公司直接起诉到法院,没想一审法院直接以“债权已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无权主张”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难点卡得很死:一边是民法典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明确规定,只要办了登记质权就生效,物流公司直接起诉确实找不到请求权基础,另一边是双方做了近十年的仓储运输往来,各类代付款、租金、零星杂费的抵扣条目散落在历年的财务凭证里,对方庭审中直接提出要从700万余元里再扣减215万余元,不少条目之前对账时已经处理过,稍有不慎就会被重复抵扣。
陈滔是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专职律师,2019年起正式执业,也是律所党支部的宣传委员、自贡市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此前已经累计承办超过300件民商事案件,其中公司与合同类案件占比70%,处理过多起标的额数百万元的涉企业合同纠纷。他接手这个二审案件后,第一时间没有先盯着金额争议,而是先解决最核心的诉权障碍:他陪着客户的财务负责人对接质权人某投资公司的风控部门,说明当前直接起诉债务人是实现质押债权的前置步骤,反复沟通三次之后,拿到了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书,明确写明同意物流公司向能源公司主张案涉全部债权,相关款项直接付到双方共同指定的监管账户,不会损害质权的优先受偿权益。随后他把公司留存的2013年到2023年全部对账明细、每一份《企业询证函》的附件附表都摊开逐一核对,把能源公司主张要扣的215万余元对应的条目,一笔笔找出来对应到之前已经完成抵扣的询证函页脚标注位置,列成了清晰的对比对照表提交给法院。针对后续新增的数百万仓储费诉求,他核对了双方的出入库台账,发现不少货物没有对应的签收单,也没有后续单独签署的仓储费补充协议,继续主张反而会拉长审理周期,就调整了代理思路,不再坚持该部分诉求,把全部举证重心放在已确认的700万余元本金的抵扣规则上。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在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具备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能源公司主张的代付款、2021年租金合计96万余元已经在初始询证函中完成抵扣,不得重复扣减,2022年之后产生的28万余元租金,双方当庭同意抵销予以扣除,未举证的后续仓储费不予支持,最终改判能源公司向指定监管账户支付运输仓储费517万余元,以及对应的逾期利息55万余元。
不少做实体运输、贸易的公司常会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事前就可以和质权人提前约定好后续主张债权的配合路径,避免后续起诉时直接卡在主体资格的门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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