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指定子女监护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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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老人指定子女监护是可以的。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法院进行指认。
老人指定子女监护可以吗

一、老人指定子女监护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老人指定子女监护是可以的。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法院进行指认。被监护人的群体一般有未满18周岁,精神病患者以及老人这三类。

老年人监护权的确立,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因此,如果指定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

二、指定监护适用条件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其第十六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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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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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现在是堂弟的监护人,是因为当时大伯父在临终前在遗嘱里指定了奶奶为监护人,我想知道这是遗嘱指定监护还是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和法定监护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遗嘱指定监护: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1、指定监督人。监督人可以与辅助抚养人为同一人。监护人负责具体管理财产,具体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而这个监督人应当掌握财产的数额和变化,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重大的财产支出,监护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在发生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监督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在与居委会等当地自治组织协商后,得到居委会的支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者授权监督人召集家庭会议,重新选定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有关的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规定监护原则。法律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当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有各自的原则。
  
4、指定辅助抚养人。对遗嘱人的未成年和残障子女的教育,除了法定监护人,例如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外,可以指定一到两名辅助抚养人。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身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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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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