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雇于B,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那天,他按B的安排去天津某公司装货。谁能料到,装货时某公司工作人员吊车操作失误,吊运的货物撞到A,A直接从车上跌落受伤。经医院诊断,A多处骨折且软组织挫伤,后来鉴定为十级伤残。"
"A先把直接侵权人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A各项损失共计275,466.51元,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A自己承担20%。之后,A认为雇主B没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就想让B赔偿剩下20%约55,847元的损失。可B坚称,事故是某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该公司已经赔了A的损失,而且A自己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自己没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官司难打,A找到了天津泽维律师事务所的温利选律师。温律师执业10年,专做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经验十分丰富。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工作。"
"温律师首先梳理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指出雇主B有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提示安全风险的义务,而B没证明自己尽到这些义务,就得担责。接着,她整合前后两次诉讼的事实与证据,把A和某公司侵权诉讼生效判决里认定的损失总额、责任比例、赔偿金额等作为本案基础事实,避免了重复鉴定和举证。同时强调A只就剩余20%部分向雇主主张,不存在重复获赔问题。"
"温律师还详细论证雇主过错的具体表现,指出B明知装货环境危险,却没对A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提供安全帽、防滑鞋等劳动保护用品,也没提示装货风险,其不作为与A受伤有因果关系。在应对B的抗辩理由时,温律师也处理得十分妥当。B曾主张A同时向沧州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在A决定撤回该案后,温律师及时向法庭说明并提交撤诉材料,消除了程序障碍;对于“直接侵权人已赔偿”的说法,温律师强调雇主责任与侵权人责任法律基础不同,可以并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存在雇佣关系,B没尽到安全培训及提示义务,要担责;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危险环境中没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情认定B对A总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即27,546.65元,同时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雇员在劳务中受伤索赔,要留意雇主有没有尽到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等义务,这是认定雇主过错的关键。"
"第二,涉及多次诉讼时,要注意前后诉讼的衔接,合理利用已有的生效判决,简化诉讼进程。"
"第三,设定诉讼请求时,要在法律和事实允许范围内,给法院裁量留些空间。"
"在这个案子里,温利选律师凭借执业10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准确抓住雇主责任认定的关键,合理整合前后诉讼证据,有力应对被告抗辩,为A争取到雇主的赔偿,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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