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与被告段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段X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徐X借款28万元,徐X分两笔将借款汇入段X账户,段X出具借条,双河市某新建材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此后,段X又出具欠条、协议、承诺书等。经双方核对,徐X认可段X有多次微信转账还款,另有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分别于不同时间向徐X总计转账一定金额。徐X为本次案件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申请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数额;二是利息抵扣本金的问题。
接手案件后,赵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仔细研究每一份借条、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了清晰的办案策略。通过对证据的条分缕析,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庭审辩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在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月息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所以自借款发生日起至特定日期止的利息,应以LPR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对于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的抗辩,因原告未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保险费是否被原告领取的问题,综合多方证据认定原告已收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徐X保全申请费,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有类似经历的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要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还款性质存疑等复杂问题,不要自行盲目处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才是明智之举。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中,明确权利义务,依法行事,才能有效避免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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