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逻辑,始终是在事实与法律的框架内,厘清行为性质的边界,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少涉诈骗类关联案件中,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定性边界往往容易产生争议,一旦罪名认定出现偏差,当事人将面临相差悬殊的量刑区间,这对辩护工作的专业度提出了极高要求。
该案由相关单位报案至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查阶段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随着侦查工作推进,办案机关初步核查的涉案非法获利金额超过百万元。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若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诈骗罪,该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家属委托辩护人后,杨娜娜作为参与该案办理的辩护人之一,随即依托此前在公安系统多年积累的多警种工作经验,沿着侦查流程的逻辑重新复盘全案证据材料,梳理指控的全部事实细节。
杨娜娜先后在派出所、治安、刑侦等多警种岗位工作,熟悉侦查取证的规范要求与证据审查规则,她在逐一核对在案数十份证据后,发现指控的两部分事实中,当事人以虚假身份参加论坛、研讨会收取所谓专家费的部分,缺乏对应诈骗合意与财物交付的直接关联证据,多数饭局、活动的参与行为并未直接指向骗取财物的目的,而销售白酒的相关指控事实中,仅有一笔金额为8.4万元的交易有完整的交易记录、被害人陈述与当事人供述相互印证,其余多笔指控的获利事实均存在证据链条缺口,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团队随即调整辩护策略,将首要目标确定为推动检察机关维持原有招摇撞骗罪的定性,同时剔除证据不足的指控事实,把犯罪金额调整至符合在案证据支撑的合理区间。辩护团队将梳理形成的证据梳理意见与法律适用说明,依法提交至检察机关,多次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业务沟通,结合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说明变更为诈骗罪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最终采纳了辩护方的相关意见,该案未变更起诉罪名,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确定为8.4万元,同时给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
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合议庭认为该案引发的社会关注度较高,此前侦查阶段认定的涉案获利数额大,最初的公诉量刑建议偏轻,对量刑尺度存在不同考量。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主观状态、量刑情节逐一发表意见,提出当事人的冒充行为多源于虚荣心理,并非以恶意大肆敛财为初始目的,除涉案的该笔交易外,未利用虚假身份从事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活动,整体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同时,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认定的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当事人系初犯,年事已高且患有多项基础疾病,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相关情节予以充分考量。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判决,当事人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在案事实与辩护意见的采纳。
这起案件的办理,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以证据为核心、以规则为依托”的重要性。从事刑事辩护以来,杨娜娜始终秉持“坚守正义、勇气与良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依托此前积累的侦查实务经验,擅长在全流程中挖掘证据细节瑕疵,理清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边界,在多起重大复杂涉刑事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等有利结果。
刑事辩护的价值,从来不是脱离事实与法律的话术推演,而是在熟悉侦查逻辑、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把每一项从轻、罪轻的事由落到实处,兼顾法理与情理,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少当事人面对刑事程序的推进时,往往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认知偏差,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在全流程中为当事人搭建起连接事实与法律的桥梁,既不夸大辩护效果,也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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