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不存在事实婚姻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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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如果双方不办结婚证那只能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
什么时候不存在事实婚姻的

一、什么时候不存在事实婚姻的?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实,结婚登记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了解的基本常识,如果到现在都认为结婚就是举办结婚典礼,这说明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毫无法律常识可言,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就是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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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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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前段时间和他的男朋友奔现了之后,我姐姐和男朋友就开始同居居住在一起了,我姐姐和男朋友之间现在有了事实婚姻了,事实婚姻是否存在2019年
[律师回复] 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生子的,孩子是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上户口,当事人携带社会抚养费缴费证明、身份证、出生证等材料,可以为子女上户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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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同时存在算重婚吗?
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同时存在的话是属于重婚的,因为根据规定只要是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两个时,就会被定为是重婚的,因为事实婚姻虽然没有让男女有法律上的证件支持,但其效力也将会被等同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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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婚姻法已失效,不再存在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男女当事人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但是并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法律认定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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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明 知道合伙人
电脑类认证行家 推荐于 2017-09-10
新出现的婚姻法,对于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具体分割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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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男朋友一起同居三年了,他一直不想去领证, 父母也为此很急, 一直催, 想问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事实婚姻, 我国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事实婚姻有没有法律保障的呢?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gt;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即法律认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条也就是说,虽然为经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但是可以通过补办登记将事实婚姻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
【结论】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经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即使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也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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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存在事实婚姻?
证明存在事实婚姻应当根据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双方应当无配偶、具有婚姻的目的、具备共同的生活形式、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未办理结婚登记等,以上情况就是证明事实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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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
[律师回复]
一、事实婚姻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婚姻始终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要是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就难免与货币流通等财产问题扯上关系。合法夫妻关系里把这种存在于家庭并能够共同处理的财产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事实婚姻里,群众眼里的准夫妻日常所用的财产要怎么划分它的性质。在这里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依然要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来定,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更改时间分为两个时间点,1994年2月1日以前和1994年2月1日以后。具体说来,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既然承认,对于财产的性质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相关婚姻法已经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维持两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只能算各自所有,不能用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对其进行适用。
二、事实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前面讲完了事实婚姻的财产性质认定,这里财产怎么分的问题就相对容易理解了。法律保护合法利益,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权益不被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离婚时诉至,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应当受理,涉及财产的地方适用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确定事实婚姻日开始算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时间。分割方式一般是均等分割,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但是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即使是个人财产也要对有困难一方作出补偿。一般来说夫妻情况不同,分割方式不同,但最终都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不被认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财产分割上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的情况,财产部分按照都属于个人财产处理。因为我国包办婚姻、农村婚姻导致的事实婚姻情况众多,导致因此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对此笔者建议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因事实婚姻而产生了纠纷,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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