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对象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但没有把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传播企业节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
依据《民法典》(于实施)中的相关规定,出租权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二、出租权的限制有哪些?
著作权法一方面要维护著作权人之合法权益,强化他对作品的控制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虑及作品传播对社会文明增进之裨益,使之能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权法不得不协调于著作权人的专用权与社会公众使用权之间。所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的同时,又给予了某些限制。
按照传统民法典理论,当消费者合法购买作品复制件后,便继受取得了对作品复制件的物权,物权人有权对作品复制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同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中一项或数项权能,例如将作品复制件出租从而获取收益。并且,物权作为绝对权之一种,可以对抗不特定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
因此,当物权人行使物权如出租作品复制件时,无需著作权人配合或同意便能实现,不受任何限制。而按照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也是绝对权之一种,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排除任何人对其作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排除他人将其作品进行出租。由此,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和著作权,便发生了法律冲突。
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一是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对不是作品的本身。二是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三是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除出租权之外,著作财产权中还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上述著作财产权都是可以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与著作人身权不一致的是,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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