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分手后追讨恋爱期间购房款,是实践中较常见的纠纷。此类案件的关键,通常不在于一方是否出资,而在于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为借款。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中,法院正是围绕借贷合意作出判断。
钱某称其贷款20万元用于张某购房,分手后要求偿还剩余15.2万元。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互有转账,款项属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赠与。程理想律师代理张某应诉,重点审查现金交付证据和借贷合意证据。
法院认为,钱某申请出庭的证人并未亲眼见证现金交付,证言可信度不足;即便认定钱某贷款用于购房,双方也未达成借贷合意,该款项应认定为出资而非借款。最终法院驳回钱某全部诉请。
这个案件说明,恋爱期间为对方购房出资,并不当然形成借款关系。若希望明确为借款,应通过借条、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证据;若属于共同生活安排,也应尽量保留双方沟通内容。分手后若发生争议,法院会综合双方关系、资金流向、备注内容和后续沟通作出判断。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注重从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入手处理复杂争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