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系一家北京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浙江宁波,初中文化程度。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其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极有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他人多次从下线处收购成套实名银行卡、绑定手机号以及 U 盾,再转卖给上游人员,从中获利 10000 元。其中,经其流转的两张银行卡后续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结算,涉案过账总额逾 120 万元。2021 年 3 月叶某某被羁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雨薇律师承办。胡雨薇律师自 2017 年执业,累计办理案件超 200 件,深耕刑事、刑民交叉业务领域,经手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案件上百件。该案的辩护难点十分突出: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羁押初期未能及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并未预留缓刑适用空间;同时在案核心证据扎实,想要直接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事实,难度极大。
接手案件后,胡雨薇律师没有回避指控事实,而是对全部卷宗内 37 份证据逐一阅卷核实,厘清叶某某在整个收卡链条中的定位。叶某某既不是开卡的源头人员,也没有直接对接境外诈骗团伙,仅仅是资金卡流转链条当中的中间环节。除此之外,律师核实到叶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同时是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收入来源。
在辩护思路上,律师并未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是立足于案件已确认的基础事实,围绕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合议庭。同时一并提交其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列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以及家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的书面材料,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经审查,未认定坦白、从犯情节,亦未适用缓刑。随案移送的涉案作案工具,依法分别作出没收、退回检察机关的处理;叶某某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胡雨薇律师借此提示:一旦卷入帮信罪案件,不要认为认罪认罚之后就再无辩护余地。即便基础犯罪事实清楚、已经认罪认罚,仍然可以梳理自身具备的各类酌定从轻情节提交法庭,供法官在法定区间内综合考量,争取更加贴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裁判结果。同时也提醒公众,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U 盾等支付工具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极易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需要警惕其中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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