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原告为被告位于某商场的商铺完成装修施工,双方通过《购货单》完成结算,确认装修总价为560000元,被告后续陆续支付了460000元,尚余100000元尾款未结清。除此之外,原告还为被告的店面提供了后续维修服务,产生了3661元的维修费,该部分款项被告同样未予支付。之后多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前述两笔款项,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彻底失去联系。原告2025年就此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没有被告当庭对事实作出自认或抗辩的情况下,围绕原告提交的两份结算单据对应的法律关系性质,出现了不同的认定可能:一种观点认为,两份单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一般的货款交易关系,对应的款项应按普通债权主张,利息仅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结合单据形成的背景和载明的内容,双方实际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对应的欠付款项性质属于装修工程款,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规则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昆明市官渡区合同纠纷律师吕琦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因被告缺席就简化证据梳理的流程,反而锚定法律关系定性这一核心分歧开展全流程的证据组织工作。他没有陷入交易过程中的细碎细节梳理,而是直接锁定原告手中两份均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关键文件,一份是2013年的《购货单》,另一份是对应维修内容的《结算单》,围绕这两份文件搭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还原双方实际履行装饰装修合同的全过程,明确单据上载明的金额并非普通货物买卖的货款,而是包含了装修施工、后续维修在内的工程类款项。吕琦律师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同步完成了对应法律规则的匹配,没有选择从起诉之日起简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而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提出案涉款项的利息应当从工程交付当日也就是双方完成结算的当日起算的主张,为后续权益的最大化争取划定了清晰的依据。
整个过程中,吕琦律师同步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的全部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的审理流程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后续实体判决的效力。在缺席庭审的过程中,他把完整的事实脉络、两份核心证据的证明内容以及对应的法律适用逻辑清晰呈现出来,既没有刻意夸大案件事实,也没有遗漏任何能够支撑法律关系定性的细节内容,让法官仅凭原告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就能够清晰查明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一代理思路也彻底规避了被告缺席审理时常见的事实认定模糊问题,没有因为一方未到庭就出现证据证明力不足、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完全采纳了吕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涉法律关系作出准确认定,确认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欠付的100000元装修尾款以及3661元维修费均属于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按照该定性对应的规则,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103661元,同时对应支付该笔款项分段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计息区间从双方完成结算的2013年一直延续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结果完全覆盖了原告十余年间被占用资金的损失,远超按照普通债权主张仅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预期。
吕琦律师所属的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长期扎根昆明官渡区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昆明市官渡区吕琦律师依托自身兼具商业思维与法律逻辑的实务视角,在这类被告失联、证据看似单薄的案件中,始终把法律关系定性作为核心切入点,不会因为被告缺席就放松对案件核心事实的严谨梳理。不少债务人试图通过玩失踪的方式逃避债务,但只要债权人持有经对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结算单据,就可以依托完整的证据链完成事实认定,通过法定的公告送达与缺席审理程序,走完完整的诉讼流程,确认自身的合法债权,不会因为对方刻意逃避就丧失主张合法权益的途径。这类涉及多年前交易的合同纠纷,往往最容易在法律关系定性上出现偏差,一旦定性出现偏差,债权人原本可以主张的长期资金占用损失就无法得到支持,最终能够拿到的款项金额会产生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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