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证据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存在“营利目的”?这是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审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细节。2025年的浙江省东阳市,一份来自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摆到检察院案头,指控一名建立网站的男子,因未获授权发布600余部影视内容,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在案卷材料的旁注里,有人用红色笔圈出“37部未授权作品”的鉴定结果,旁边写着“足以定罪”的字样。
张卫平翻完厚厚的案卷,把文件夹推到桌面边缘,指尖在标注着网站功能模块的证据页反复摩挲。此前他曾参与过一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理,对这类案件的法定构成要件有清晰的梳理,这让他注意到案卷里缺失的关键信息——没有任何关于网站营利功能的记录。他找到案件移送的文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关注事项”那栏,补充了“需核实涉案网站是否存在营利相关设置及获利情况”的批注。
张卫平到看守所会见时,隔着隔音玻璃询问犯罪嫌疑人建立网站的初衷,得到的回答是“只是和朋友分享想看的内容”。他据此核对案卷里的技术勘查笔录,发现网站确实未设置广告、付费观看或会员充值板块,也没有后台生成的交易记录或收益流水。他整理这些证据,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三个核心抗辩点:一是涉案网站无任何营利性板块,无操作记录;二是未收集到任何与获利相关的证据;三是嫌疑人建立网站仅为个人分享,不具备营利的主观意图。
他把辩护意见的副本送到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等待接待的间隙,他想起早年在高校深造时,导师曾反复强调刑事辩护要紧扣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凭行为推定主观。他把这些思考融入意见的逻辑里,没有使用任何模糊的表述,只是逐条列出证据的缺失点。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续整理案件卷宗时,那份手写的“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关注事项”批注,被作为补充侦查的核心建议归档,而他在辩护意见里列出的三点事实,成为认定主观要件不足的关键依据。
张卫平后来在谈起这起案件时,只说了一句:“每一个法定要件的缺失,都是避免错误追诉的关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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