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上诉追加诉求,程序边界划定责任范围
三原告B、C、D以A为项目负责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持加盖项目部章的230万元结算书,将总包单位广东某院与A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同时主张A退还100万元现金保证金,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保证金诉求。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原告方提出追加A的责任主张。代理律师李道龙首先从程序层面提出抗辩:原告上诉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A提出给付请求,上诉期限已届满,无权在二审程序中追加对A的责任主张,二审法院不应超出一审诉求范围判令A承担付款义务。这一程序抗辩直接划定了责任边界,阻断了原告试图通过二审加重A责任的路径。基层建工纠纷中,不少实际施工人会在上诉阶段补充诉求,试图突破一审审理范围,程序期限的审查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第一道防线。
三重维度拆解结算文书,否定表见代理成立基础
针对原告核心证据结算书的效力,李道龙从三个层面逐一提出质证意见。
第一,签字主体权限不足。该结算文书仅有临时聘用人员甲签字,既无A本人签字确认,也没有广东某院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作为国企背景的工程项目,大额结算必须经过单位书面授权,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对外办理结算的职权,其签字行为不能代表企业真实意思。
第二,文书内容存在明显矛盾。结算书中夹杂“按月分红入股”的条款,这类约定不属于工程结算的常规内容,与工程施工的属性不符;且文书记载的金额构成前后不一致,缺少工程量明细支撑。
第三,配套佐证材料缺失。整份结算文件没有对应的工程量签证单、材料设备移交单据作为支撑,不符合工程结算的常规流程。
围绕100万元现金保证金的主张,李道龙提出,双方往来中仅有50万元转账记录,该款项性质为无息借款,不存在5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大额现金交付没有书面收据,也没有对应聊天记录佐证,与原告全程录音取证的习惯相悖,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A此前向原告转账的126万余元,性质为个人施工补偿与私人借款,属于双方私人经济往来,与案涉工程款无关,不能视为代企业支付的工程款。
锁定举证短板,原告诉求缺乏客观支撑
针对原告主张的百万工程量,李道龙提出举证责任分配意见: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设备移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庭审中,原告无法提供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材料交接凭证等关键材料,仅能举证证明完成了200根锚杆孔的施工。没有完整的施工记录与交接单据,百万工程款的主张便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法庭最终采信了这一质证意见,对原告主张的其余百万工程款不予支持。
两审连续抗辩,当事人最终零赔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广东某院仅需支付原告确认的工程款27750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的利息;驳回原告要求A承担付款责任的全部诉求;原告提出的其余百万工程款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撤回保证金诉请后,双方私人资金往来不在本案调处范围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三原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两审程序中,A均未被判令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责任,原告针对A的全部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无授权人员随意出具结算文书、大额现金交付无凭证,是引发高额索赔的常见诱因。这类纠纷里,程序期限的把控、证据链条的拆解、款项性质的区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直接影响责任划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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