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定制的货物因委托方未提货堆在加工厂,堆存产生的费用由哪方承担?2024年沈阳一家电气装备企业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原告按被告提供的专属设计图纸生产的八款无法转售的储油柜,在按期完工后连续三个月收到不同形式的付款拖延通知,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杨威律师作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整理原告手头上的全部业务资料,连续三天核对八份独立合同的签署时间、生产节点和沟通记录,发现每一份合同的交货时间都有明确标注,且所有产品均标注为被告专属型号。他曾担任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对定制类合同的法律适用有过深入的研究,还作为沈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过多次商事纠纷的研讨。
八份合同分开计算的总货款数额,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核心依据,杨威律师先梳理了每份合同对应的采购申请单、被告提供的专属图纸和成品入库照片,将这些资料按合同时间排序,在庭审时当庭逐份提交给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对部分金额的异议,他又调出了原告与被告采购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三次书面催告函的回复内容,证明所有货款的计算方式均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虚增或错算的情况。他作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习惯在庭审前将所有证据按时间线和关联性做好分类,避免庭审中出现逻辑混乱。
定制类产品与通用商品的付款规则不同,这是杨威在庭审中重点阐述的内容,他指着法院提交的成品照片向合议庭说明,这些储油柜的型号和参数都是被告专属的,无法卖给其他客户,也不能拆改后再利用,被告以自身账户冻结、经营困难为由提出的抗辩,属于其自身的商业风险,不能用来免除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他还在庭后主动提出,被告可以在付款后再提取全部货物,避免原告继续承担仓储费用,法官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他利用自己作为沈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经验,主动建议双方庭后协商货物交付的具体时间,虽然最终协商没有成功,但也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那些长期对接定制化设备加工业务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定制产品的专属属性,以及付款和提货的具体时间,避免出现货物完工后客户拖延付款不提货的情况,这是杨威在处理完该案后,给同类企业提出的实用建议。他曾在2024年度北京盈科优秀律师的评选中,凭借多年的商事办案经验得到认可,也正是基于这种长期的法律实务积累,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批量合同时,准确找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为客户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那些被堆在厂区里的定制货物,从来都不是加工厂的负担,而是合同约定的生产成果,不能因为委托方的经营变化,就轻易否定已经完成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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