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疆某建设公司先后与水务公司、某工程集团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两份管道内防腐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固定单价计价。2021年5月,水务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被清场,建设公司联系工程集团乌鲁木齐分公司进场,对不合格管道开展凿除、重做、切环、注浆等返工修复作业。2021年9至11月,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与建设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署《工程量及价格的说明》,明确各类修复作业的工程量及对应单价,核算总工程款为116万余元。工程集团完工交付后,建设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先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保全、保险费用。
李然,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初始执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与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至今累计承办近百件民商事案件,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核心擅长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等大额标的案件处置。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调取涉案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及沟通记录,逐一核对证据链细节,为后续抗辩准备搭建核心逻辑框架。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提出四项抗辩意见:称案涉款项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水务公司、管业公司主张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责任,应按施工合同平米单价结算而非分项单价,以及保全保险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李然针对前三项核心抗辩逐一提出代理意见:关于诉讼时效,他指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工程交付后原告持续主张过权利,故时效未届满;关于责任主体,他提交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的任命文件及通话记录,证明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应代表建设公司确认工程量,水务公司、管业公司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计价标准,他对比两份合同的计价条款,说明返工修复属于新增作业,双方通过确认单另行约定分项单价,应按确认单核算款项。
法庭最终采纳李然的代理意见,认定建设公司应单独支付工程款116万余元及分段逾期利息,原告预交的保全费由建设公司承担,驳回原告要求其余两被告付款及保全保险费的诉求。该案生效后,建设公司在限期内履行了付款义务。
李然办案时的一个关键细节,是将三级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能力融入代理准备: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逻辑,模拟被告律师的提问方向,补充了三份施工期间原告向建设公司发送的沟通函件作为佐证,进一步强化了原告主张的合理性。“诉讼不是单纯的法条堆砌,要把案件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拧成一股绳,才能把模糊的主张变成法院认可的事实。”这个判断,既贴合他此前服务央企的实操经验,也为同类工程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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