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类常见理赔抗辩的处理路径参考

最新修订 |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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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章亚律师
熊章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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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05人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律所: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2210520626 电话:153-4550-6503
律师优势:;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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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起无责方遭遇交通事故后,因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扣除、财产损失不认可、诉讼费不予承担三类常见抗辩,导致理赔推进受阻。经办律师从梳理全案证据细节切入,指导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补正证据瑕疵,最终推动法院对各项合理损失予以认定,为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赔偿,也为同类交通事故理赔场景提供了可参照的处理思路。

乡村道路上超车引发的两车相撞事故,往往伴随着人身受伤、车辆受损等多重损失,不少受害人在后续理赔环节会遭遇保险公司基于格式条款提出的各类抗辩,索赔流程常陷入卡顿。这起发生在2023年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就呈现出该类纠纷的典型面貌。事发当日,驾驶人陈某亮驾驶重型货车沿乡村道路行驶至事发地点超车时,与前方左转弯的汤某所驾驶三轮拖拉机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汤某受伤。交管部门后续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当即入住当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临床诊断为右侧尺骨近端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等伤情,入院后数日安排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首次住院时长共计21天。后续汤某多次前往辖区镇卫生院完成换药、复查相关诊疗动作,直至2025年4月,汤某再次入院行骨折内固定装置取除手术,此次住院时长4天,前后两次住院合计25天,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8万余元。此外汤某为维修事故中受损的三轮拖拉机,支付维修费用六千八百余元。肇事的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当地一家物流公司,该车分别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限额一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有效承保期间之内。

熊章亚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现为独立律师,长期专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事业务领域,在相关细分纠纷处置中积累了较多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熊章亚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汤某委托后,随即启动案件梳理与全案证据组织工作,逐步排查出案件中存在的多处证据瑕疵以及后续审理可能遭遇的争议点。这位律师首先核对了当事人提出的误工费对应的事实依据,指导汤某提交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有四余亩土地,日常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为后续适用农业行业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提供了扎实的事实支撑。与此同时,熊章亚律师核对汤某已提交的三轮拖拉机维修费相关材料时,发现其持有的维修费发票与维修清单载明数额存在不一致,这一瑕疵很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抗辩财产损失不真实的突破口,便第一时间指导汤某补充提交了支付该笔维修费用的资金流水记录,让支付记录与维修清单载明的项目、数额形成相互印证的对应关系,补全了此前断裂的证据链条,足以回应关于维修费用真实性、关联性的质疑。

进入案件审理环节后,双方的争议点集中在三个明确的方向,其一为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除问题,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方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汤某医药费中的15%属于非医保用药范畴,应当在赔付时直接予以扣除。其二为案涉三轮车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同一家保险公司提出汤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主张的车辆维修费,认为该笔费用金额过高,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三为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两家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均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属于间接支出费用,不在保险赔偿的覆盖范围之内,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针对三项争议点,庭审过程中熊章亚律师逐一作出回应,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他当庭援引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明确指出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对应证据,用以清晰说明案涉医药费中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范围以及对应的准确金额,该方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财产损失的认定争议,他当庭出示了补充提交的维修支付流水记录,结合此前已有的维修清单与车辆受损现场照片,完整还原车辆维修的实际支出情况。针对诉讼费承担的争议,他围绕诉讼成本承担的基本法理作出阐释,说明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该主张不属于保险合同刻意规避的间接费用范畴。

法院经对全案证据逐一核查后,对各项争议逐一作出认定,针对非医保用药扣除的抗辩,因提出该主张的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应用药范围及具体金额,对该项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针对财产损失部分,法院结合汤某补充提交的维修支付记录,结合其他在案佐证材料,对其主张的六千八百余元车辆维修费全额予以支持。截至披露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汤某各项损失5.1万余元,该金额已预先扣除前期该方向汤某赔付的两千元款项,某保险公司湘龙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汤某损失八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五百余元,陈某亮负担九十余元,某保险公司湘龙服务部负担一百余元。

从本次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提炼出几项值得参考的实务提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置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该方应当对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范围、对应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该抗辩意见难以得到裁判机关采信。事故中车辆受损的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失时,不能仅提交维修发票一类单一证据,应当同时留存维修项目清单、维修费用支付凭证,必要时可提交事故现场车辆受损的影像材料,不同类型的材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更为顺畅地推动损失金额得到认定。除此之外,交通事故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不属于完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费用,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责任划分情况,在各责任主体之间酌情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当事人无需直接自行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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