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曾在多家国有相关企业担任项目管理及经营类职务,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划拨等权限,为相关主体提供便利,数年间累计收受多名相对方给付的财物总额达162万元。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当事人仅主动退缴了小部分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名下与案外他人共有的两套房产被监察机关查封,名下一个银行账户也被同步冻结,案件进入后续司法程序后,相关涉案财物的处置也成为需要同步跟进的重要内容。
贾超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系统性梳理,没有直接针对全案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提出异议,而是先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框架作出核实,确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应要件,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分歧消耗辩护资源。在此基础上,他逐一比对监察机关掌握的涉案金额线索与当事人主动供述的内容,发现当事人主动交代的受贿事实中,有合计100万元的部分属于监察机关此前尚未掌握的内容,该部分金额在全部涉案金额中的占比超过六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从轻认定标准。
针对涉案金额中的两笔合计7万元的款项,贾超颖律师结合在案的往来材料与背景信息梳理相关关联事实,查明该两笔款项对应的给付方与当事人此前存在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现有材料中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当事人在收受该两笔款项时,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作出过谋取相关利益的承诺,据此将该两笔款项不应纳入受贿金额认定作为核心辩护点之一提交给办案机关。同时针对监察机关查封的共有房产,他逐一核查房产的购置时间、资金来源以及共有权人的身份属性,确认房产中有对应份额属于案外近亲属的合法财产,该部分财产不应当纳入涉案财物的处置范围,即便后续需要对房产进行整体处置,也应当为共有人保留对应的合法份额。
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贾超颖律师结合自身对涉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心理状态的理解,同步做好沟通与疏导,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在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表态,明确表达愿意继续退缴剩余违法所得的意愿,将该情节纳入从轻辩护的整体体系中。结合此前在司法机关实习积累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他精准把握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将各项从轻情节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审理法院,没有刻意追求不切实际的辩护目标,而是围绕现有可落地的情节全力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62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区间,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此前提出的剔除7万元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未被最终采纳,但法院完整采纳了贾超颖律师提交的其余合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100万元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同时将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一并纳入从轻量刑的范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在162万元的涉案数额巨大的同类受贿案件中,属于较为轻缓的量刑结果,辩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部分,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明确,已退缴的4.78万余元违法所得直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未退缴的157.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此前监察机关查封的两套共有房产与冻结的银行账户资产,由法院按照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后续会充分考量共有权人的合法财产份额,不会直接全部纳入追缴范围。宜宾贾超颖律师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始终践行自身秉持的执业理念,以精湛的法律服务落实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职维护,将当事人的案件作为重点事项全力推进,依托此前积累的千余件刑事案件办理形成的深厚实务积淀,结合侵犯财产类、职务类犯罪的实操经验,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利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