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的当事人陈先生此前看中本地足浴服务行业的消费需求,经熟人介绍结识了某足浴公司的显名股东张先生,双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张先生持有足浴公司35%的工商登记股权,陈先生出资25万元,对应享有该35%股权中的10%份额,作为隐名股东参与投资,不直接参与日常门店运营。
合作过程中,足浴公司前后两次发生整体股权转让,陈先生事后才得知张先生在未提前告知、也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处置了对应股权份额,他一开始自行尝试联系张先生协商退款,双方多次沟通都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只能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当时他自己整理的证据材料零散,主张的事实细节也存在不少疏漏,一审法院最终以足浴公司第二次80万元的转让款为基础核算合伙财产,仅判决张先生向陈先生支付55240元。拿到一审判决的陈先生完全无法接受,自己投入25万最终仅能拿回五万余元,维权直接陷入僵局。
委托律师+律师背景介绍
陈先生经同行业朋友介绍,了解到胡多兵律师在嘉兴本地处理过不少隐名股东相关的合伙投资合同事务,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多年,此前还曾是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严谨的法学理论训练,办理过大量类似的民商事疑难案件,擅长跳出当事人自行维权的惯性误区,补齐案件的证据链条漏洞。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陈先生找到胡多兵律师,委托其代理自己的二审上诉程序。
律师精细化办案策略拆解
接手案件后,胡多兵律师第一时间重新梳理全案的证据材料,逐一核对案涉合作协议的条款细节、两次股权转让的交易流水、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先锚定一审判决当中存在的几处事实认定偏差:首先是一审对足浴公司实际股东的主体认定存在疏漏,其次是张先生当初邀约陈先生出资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实际持股细节,存在误导出资的情形,再者一审认定陈先生知晓并参与后期股权转让,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最后直接用第二次80万元的转让款作为合伙财产清算依据,也明显缺乏合理性。
随后胡多兵律师针对性整理出完整的上诉逻辑,围绕隐名股东身份认定、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的违约性质、合伙财产清算的合理参照标准三个核心维度补充证据,梳理出完整的庭审答辩提纲,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逐一准备回应依据,明确将第一次足浴公司200万元的转让款作为清算的合理参考依据,清晰划分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
案件处置结果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胡多兵律师提出的部分上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首先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先生支付110000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也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合理分担,陈先生最终拿到的赔付金额,相比一审判决提升了近一倍,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同类纠纷实操避坑指南
针对嘉兴本地隐名股东合伙投资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胡多兵律师整理了几点普通人可直接参考的避坑要点:第一,签订隐名投资合作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处置股权前的书面告知义务与违约责任,不要仅做口头约定;第二,全程留存出资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项目经营相关的公开资料,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第三,发现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后,不要直接自行清算主张损失,第一时间核对全部股权转让的交易细节,避免后续清算依据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收到一审判决定不服的,要在法定上诉期内整理全部证据材料,锚定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偏差及时提出上诉,不要错过维权的黄金期限。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