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类纠纷的实务处理中,部分当事人婚前未充分了解伴侣情况,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关键信息,往往不清楚自身可通过何种合法途径主张权益,甚至误将此类情形作为离婚纠纷处理,耗费更多时间与精力。本次个案正是此类纠纷的典型场景。
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经脱敏处理为胡某与罗某,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仅三天后,于2026年1月29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晚胡某发现罗某腹部隆起,得知其已怀孕,胡某虽非孩子生父仍愿意视如己出,双方未发生夫妻关系。同年3月20日胡某陪同罗某前往某妇幼保健院产检,次日检验报告显示罗某梅毒抗体呈阳性,确诊患有梅毒,且已怀孕八个月。胡某知晓罗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及怀有他人之子的事实后,双方分开生活,胡某随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罗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通过电话表示同意撤销婚姻,但辩称原告知情其怀孕,且梅毒已治愈,要求胡某赔偿。
金娟为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曾长期在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扎实的审判实务与纠纷调处经验,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500件,实务积淀深厚,始终秉持本份做人、踏实做事的执业理念,长期参与公益普法与社区法律服务活动。接手该案后,金娟结合此前十余年审判工作中积累的裁判思路经验,没有按照常规离婚纠纷调整诉讼方向,而是直接锚定民法典中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款开展工作,依托自身长期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实务经验,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搭建证据与法律适用框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稳步推进诉讼流程。
该案办理过程中有几项关键处理动作:第一,指导当事人及时固定产检报告等关键医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核心证据灭失影响后续主张;第二,围绕争议焦点梳理对应法律依据,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梅毒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传染病范畴;第三,针对被告电话答辩中前后矛盾的表述,当庭指出其未提交证据推翻此前自认内容的事实,说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撤销胡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罗某负担。
结合本次案件及金娟的相关实务经验,同类情形下当事人可参考几项注意事项:第一,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相关事实后,第一时间留存好对应的医疗报告、沟通记录等材料,确保证据完整;第二,注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主张,避免超出法定时限影响权益行使;第三,不要直接按离婚纠纷提起诉讼,可优先结合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婚姻撤销的法定条件,匹配对应的法律主张路径。
本次撤销婚姻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金娟依托此前在法院工作积累的审判实务经验,秉持本份做人、踏实做事的执业理念,从接收案件后精准锚定撤销婚姻的法律方向,通过固定关键医疗证据、梳理对应法律依据、指出被告举证不能后果的关键动作,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撤销婚姻的诉求,也提示普通民众遇到同类情形时注意留存证据、把控主张时限、选对权益主张路径,为自身合法婚姻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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