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纠纷中,不少人默认一旦被原配起诉,接收方就得全额返还所有转账款项,甚至连双方同居期间的正常消费也一并算作赠与财产,这是不少普通人的普遍认知偏差,很多涉事当事人收到起诉状时,没理清款项性质就贸然应诉,最终承担了远超合理范围的返还责任。
本案里原告L某与第三人Z某是夫妻关系,2023年8月Z某以未婚身份结识J某,后续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直到2024年L某发现相关往来记录,以Z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J某诉至衢州市衢江区相关法院,主张确认全部赠与行为无效,要求J某返还合计580712.43元的款项及对应利息。J某接到起诉材料时,原本以为自己是被隐瞒婚史的受害方,相关往来款项几乎都被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最终却要按原告主张的全额返还,情急之下委托了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的余艳芬律师代理应诉,余艳芬同时是衢州市柯城区兼职仲裁员、衢州市总工会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此前长期深耕衢州地区法律实务,熟悉本地司法裁判的裁量尺度。
接受委托后,余艳芬律师没有在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上做过多无效抗辩,结合案件细节判断,即便J某全程对Z某的已婚状态不知情,也不影响法院对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性质认定,继续纠结这一争议点只会占用核心应诉精力,因此直接把工作重心转向返还金额的精准拆分与抗辩。她逐一梳理双方提交的数万条流水记录,结合J某留存的微信聊天截图、日常付款凭证,将所有涉案款项逐笔分类核对,先是梳理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支付的房租、水电、餐饮等日常消费,加上J某替Z某垫付的个人欠款、消费账单,合计274929.02元,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这些款项不属于无偿赠与J某的财产,而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与代付项目。紧接着余艳芬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细,发现其中已经主动扣减了J某此前归还给Z某的185000元,还存在一笔13000元的重复统计款项,该部分金额本就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有效赠与金额,属于计算错误,应当直接剔除。针对原告额外提出的要求返还35000元同居租金、160688元购买礼物款项的诉求,余艳芬逐一核对证据材料,提交对应租房合同与房东收款记录,证明租金直接由Z某支付给房东,J某并未实际占用该笔资金,同时梳理相关转账对应的资金流向,结合Z某同期存在其他异性交往的聊天记录,指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张的贵重礼物全部由J某实际收受,该部分诉求缺乏事实支撑。此外她还查到J某此前向Z某转过的15200元,并未在双方此前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处理,该笔款项应当在本次赠与纠纷中直接抵减。
庭审过程中,余艳芬律师就每一笔抗辩金额都提交了对应证据佐证,同时明确提出涉案的部分款项并非来源于L某与Z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部分资金是J某此前转给Z某的往来款,还有部分是Z某个人消费之外的其他非夫妻共同所得,要求法院结合全部流水综合认定款项性质。最终法院认定案涉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归于无效,但全部采纳了余艳芬律师提交的扣减与抗辩意见,将共同生活开支、代付款项274929.02元全额从应返还款项中扣除,剔除原告诉求里重复计算、已经归还的198000元,抵减J某转给Z某的152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的租金与礼物返还诉求,最终仅判令J某返还105895.41元,相比原告最初主张的金额减少了47万余元,减幅约82%。
这类案件中,大众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要是出轨方向第三方转的钱,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全额返还,但司法实务中会逐笔核查款项的实际去向、用途,不属于第三方个人实际获利的部分,只要有完整证据支撑,都可以主张相应扣减。日常如果遇到类似的款项往来纠纷,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要笼统自认全部款项性质,第一时间留存所有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消费小票,逐笔梳理资金流向,区分无偿赠与、共同消费、代付垫付的不同属性,避免在诉讼中出现事实自认的不利后果,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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