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最初进入诉讼程序时,表面呈现的纠纷是双方对直播合作期间费用核算、直播任务完成情况、人设塑造方式等多项细节的各执一词,双方各自梳理出十余项日常履约过程中的摩擦点,看起来案件需要逐一核对每一笔直播时长、每一条短视频的发布情况以及每一笔粉丝转账的去向。随着对全部材料的逐一梳理,郑州合同纠纷律师韩蕊律师逐步发现,这些表面的细碎争议,最终指向的真正核心法律争议,是某公司在工作群里发出的通知,是否已经构成以实际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直播主播合作协议》的主要义务,进而触发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如果这一核心争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定,当事人就能从这份原本约定了一年期限还附带隐蔽自动续约条款的格式协议中脱离出来,其他关于费用核算、人设塑造等争议,即便部分诉求暂时无法全部得到支持,也不会再对当事人后续的职业选择形成持续限制。
郑州韩蕊律师没有将精力平均分散到每一项表面的争议事实中,而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全方面的事实核对与材料组织。她逐一梳理双方留存的全部聊天记录、群公告截图、日常工作沟通的音频文字整理件,标记出某公司在发出通知前后,陆续将当事人移出多个工作群、不再安排任何直播相关的运营对接、明确告知当事人无需再到公司报到的全部连贯行为,将这些分散的碎片化事实串联起来,形成某公司在发出书面通知前后,已经持续停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完整证据链条。同时,她仔细比对涉案协议的全部条款,排查其中关于双方核心权利义务的约定,确认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本就包括为当事人提供直播所需的运营支持、保障当事人正常开展直播相关工作,停止安排工作、禁止当事人进入工作场所的行为,已经直接背离了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
相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完整的抗辩理由,主张自身已经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是当事人长期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以及短视频发布数量的考核标准,还存在私下收受粉丝大额转账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才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推进,因此拒绝任何关于解除协议、办理账号解绑的诉求,还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剩余的合作期限。针对相对方的这一整套抗辩逻辑,郑州韩蕊律师没有直接在直播任务完成情况的细节上与对方过多纠缠,而是始终锚定核心争议点展开回应,指出无论双方此前就考核指标的履行存在何种争议,某公司直接在工作群中告知当事人无需再来公司,并明确表示将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已经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用公开明确的方式表明不再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了普通履约瑕疵的范畴,属于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典型表现。
在庭审过程中,围绕这一核心争议点的论证始终是整个庭审调查和辩论的主线,双方所有的举证和质证环节,最终都围绕这一行为的定性展开。郑州韩蕊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把此前梳理的全部连贯证据逐一呈现,证明某公司的拒绝履行行为已经直接导致当事人原本想要通过协议获得直播资源、开展直播活动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继续维持协议的效力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同时,她进一步提出,协议中原本隐含的自动续约格式条款,在合同已经因一方明确拒绝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自然不再具备任何约束力,附着在协议项下的公会绑定、人脸识别信息留存等限制,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合同基础。
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完全围绕这一核心争议点作出回应,首先直接确认某公司在工作群内发出通知的行为,已经是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结合当事人后续提出解除协议的诉求,双方对于协议解除已经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直接确认涉案《直播主播合作协议》于2026年2月9日正式解除。关于当事人主张的账号解绑、退出公会以及清除人脸识别信息的诉求,法院认定协议解除后,依附于原合同关系产生的这些附随义务,某公司理应全部配合完成,对这部分诉求依法予以全部支持。至于当事人主张的3.1万余元拖欠合作费用,法院结合双方此前都知晓并确认的群公告收益分配规则,核对对应的直播数据,认定该部分款项属于当事人未完成考核指标而按规则扣除的绩效部分,不属于某公司恶意拖欠的应得收益,因此对该部分诉求未予支持。
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点的识别与论证,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最核心的职业自由权益得到保障。即便关于费用的部分诉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当事人也完全脱离了原协议的约束,不再受公会绑定和个人生物信息留存带来的后续限制,可以自主选择后续的直播相关职业安排,彻底打破了原本格式协议可能带来的长期束缚。从后续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配合完成了全部的账号解绑和信息清除手续,当事人没有再因这份合作协议受到任何后续的权益限制,核心的委托利益已经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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