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权能否不经诉讼能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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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方解除权不经过诉讼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在解除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双方共同约定才能解除,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是可以单方面进行解除合同的,并且可以不经过诉讼。
单方解除权能否不经诉讼能解除吗?

一、单方解除权能否不经诉讼能解除吗?

可以不经过诉讼就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单方解除权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以看出单方解除权是可以对合同不经过诉讼解除的,一般情况正常程序的合同解除流程应该是双方共同约定解除时间才可以进行解除,但是如若合同发生变故有违法行为发生,那么肯定是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对合同进行依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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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除权属形成权,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或反悔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因劳动者意思的改变而变更。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管理或待遇,提出辞职而后又反悔,请求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一些工伤职工尤其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仲裁时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而在法院诉讼时又提出要保留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关待遇。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审判人员认识也不一致,如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先后的两种不同请求,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要求不同支付方式的请求权,可以变更,有的认为,这是当事人行使的形成权,不能变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到四级伤残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
一,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其
二,有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单方提出。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7至10级,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上观之,第
一,被评定为一至十伤残的工伤职工都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能由工伤职工单方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第
三,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预告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适用时需满足二个条件:第
一,符合预告期限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第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即时解除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适用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法律规定形式、条件,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便产生解除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可以书面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除权属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形成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形成权按照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不同,可分为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解除为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只要作出书面通知行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实践中,如果在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之前,劳动者要求收回辞职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辞职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同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即时解除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职工解除权一样,同属形成权,具有形成权的共同特征,只是要求劳动者作出解除权的具体方式不同而已,预告解除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形式告知后解除,即时解除要求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工伤职工解除权就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解除。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这也是义务,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
一,劳动者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
三,履行通知义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其情形、要求不一样,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需具体分析:
1、预告解除型
预告期届满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劳动者看来提出辞职报告之日即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但这种看法是明显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预告 期届满劳动合同才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不能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抗辩。
2、即时解除型
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笔者认为,即时解除型应分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法条,唯独没有明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适用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预告解除,纵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三种解除方式,是一个渐进过程:协商一致而离职,不能协商一致时,书面通知(预告)三十日(试用期三日)后离职,受到威胁时不需要事先告知即时离职,同时基于第三十八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的情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理解为预告解除更为合理。即时解除型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据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型
劳动者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应认定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工伤职工提出要求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而满足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工伤职工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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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跟老板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想做了,想解除合同,请问有关单方行使合同解除需诉讼吗?
[律师回复]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1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巧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但是对方解除了,我想了解一下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谢谢。
[律师回复] 单方解除一般适用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有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而发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至四款)。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因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当事人履行实在困难,此时再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时,依据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确认情势变更,并基于此判决解除合同。这种合同解除,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解除合同,而是法院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裁判解除合同。
  因协议解除本身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对协议解除很少引起诉讼,而单方解除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之诉多发生于单方解除之中。
  在解除合同之诉的审判实践中,原告多把解除合同列为请求事项,这不合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特征。因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必依据对方之辅助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行使解除权一方在起诉前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必列确认或要求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因在自己行使解除权后,合同已被解除,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权。行使清算权的内容才是其真正的诉讼目的,也正是应列明的请求事项。在起诉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因法律未限定通知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诉讼中依据诉状的送达而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再基于此而请求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权。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解除形成权特征,也不应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实质上,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法院代为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这只是一种通知方式,如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法院需得对解除合同作出判决,势必会造成判决不生效,合同解除不发生效力,这与合同法规定通知送达,合同解除的规定相矛盾,也与合同解除的形成权法律属性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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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1、过失性解除,也就是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非过失性解除,即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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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签了一份合作的合同,想要单方解除合同,所以需要咨询一下单方解除合同诉讼时间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对于单方解除合同诉讼时间作出回答
1、单方有权解除合同权利的存续期间,如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2、合同法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果有法律规定期限按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按照约定期限行使,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5、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

6、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7、合同解除权的特征
在时间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在合同解除的时间限度内。
在事实上,合同解除权的产生依赖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的出现。
在效力上,合同解除权行使后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性质上,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

8、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30天),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9、对异议行使异议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如15天),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0、异议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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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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