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之后,常州新北区合同纠纷律师何林林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当事人手上现有的全部材料,发现能直接指向案涉园林企业的有效凭证极少,仅有一笔二十万元的回款记录来自对方企业对公账户,其余的下单、核对供货量、对账全部是和该企业一名在职高管的个人微信往来记录,手里的对账单据也只有该个人的签字,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结合对方已经释放出来的抗辩信号,何林林律师很快锁定了本案的核心突破口,也就是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要通过现有零散的材料组合成闭环证据链,逐一推翻对方后续可能提出的所有免责主张。
常州新北区何林林律师首先调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工商档案,发现这名全程对接采购的人员在公示信息里登记为该园林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对外公开的高管身份,这一身份属性足以让作为善意供货方的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安排的采购对接行为是代表企业开展的职务活动,而非个人私下的交易。随后何林林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出了对应时段的银行流水,那一笔二十万元的回款转账备注里明确标注了苗木款字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所有抬头、税号信息都完全指向该园林企业,企业也已经完整接收了这批票据,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部分材料可以直接佐证企业对该笔苗木采购业务是明确知晓,且已经实际参与履行。
为了还原全部交易细节,何林林律师让当事人导出了对应微信账号的全部原始聊天记录,没有做任何删减,从最开始的询价、每一批次苗木的下单需求、供货地址确认、后续核对每一批次的供货总量,再到当事人按照对方指示提供对公收款账户、后续按照对方给到的企业地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全部沟通内容都完整留存,连续的聊天流程没有出现任何断点,完全还原了整笔交易的推进过程。当事人手里的手写对账原始单据也被逐一整理,所有单据上都清晰记载了每一批次供货的具体品类、数量、对应单价、总供货价款、已付款项、剩余未付余额,全部内容都由该高管本人亲笔签字确认,最终核算出来的欠款金额具体明确,没有模糊争议。完成全部证据梳理之后,何林林律师在立案当日同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第一时间冻结了该园林企业名下的对应银行账户,避免诉讼过程中对方转移可执行资产,从一开始就做好后续回款的保障工作。
案件进入庭审环节之后,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果然坚持了此前放出的全部抗辩理由,反复主张案涉的苗木采购完全是该高管的个人私下业务,园林企业本身并不是买卖关系的相对方,此前转出的二十万元只是企业临时给该高管的垫付款项,不能以此认定企业认可了全部供货量,没有加盖企业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手写对账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甚至当庭提出要追加该名高管作为案件共同被告,才能够查清全部交易事实,试图把诉讼程序拖入冗长的追加环节,拖延付款时间。
面对对方的整套抗辩逻辑,何林林律师当庭按照预先梳理好的顺序逐一出示全部证据,结合对应法律规定展开辩论,首先说明工商登记信息属于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公示内容,普通交易主体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开展对接,本身不存在任何过失,该名高管的身份完全能够让供货方确信其采购行为代表企业;其次企业直接从对公账户转出对应苗木货款,又实际接收了供货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已经用实际行为对买卖关系做出了事后追认;至于企业和内部高管之间关于权责划分的内部约定,或者双方可能存在的其他债务纠纷,完全不能作为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的合法理由;最后搭配完整的微信沟通记录和经高管本人签字的原始对账单据,整笔交易的欠款事实已经清晰可查,不需要再追加案外人员参与诉讼就可以查明全部案情。
法院对全案的所有书证、电子证据逐一做了细致核查,最终完整采信了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高管的采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当事人和该园林企业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判令该园林企业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共计400318.9元,同时承担从起诉当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企业负担。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后续当事人顺利拿到了全部货款,此前担心的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没有发生。
何林林作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州市涉外与海商海事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细致、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深耕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办理的相关案件超过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这起没有书面合同的苗木买卖合同纠纷,本身契合园林绿化行业大量小微经营主体的常见交易现状,不少供货方出于行业惯例或者熟人介绍的缘故,没有留存规范交易凭证的意识,一旦收货方事后否认交易关系,很容易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本案的处理没有依赖特殊的关键证据,而是通过不同维度的常规材料组合搭建出完整的证据闭环,用表见代理的规则直接否定了企业试图撇清责任的主张,最终实现了全部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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