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加盟商与刚成立满三个月的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餐饮项目合作协议,先后支付定金及各类服务费合计18.5万元,取得指定区域的品牌餐饮项目经营资格。经营数月后加盟商因项目持续亏损闭店,后续发现该品牌方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要求的“两店一年”法定资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未依法向加盟商披露项目核心经营信息,遂委托彭青春律师主张权利。代理律师向品牌方发送解约律师函后,对方未作出回应也未后续协商,加盟商最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品牌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应诉。
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核心代理观点:首先,案涉协议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作为特许人,未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的法定条件,也未完成商务部门备案义务,未依法向加盟商披露项目经营资源、实际运营数据等关键信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次,涉案律师函已明确告知解约意思并有效送达品牌方,合同解除时点应认定为函件签收当日。最后,即便加盟商已实际开展经营,也不影响因品牌方资质严重缺失、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退款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主张品牌方返还对应比例的合同款项。
审理法院最终确认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于品牌方签收涉案律师函的当日正式解除,判令品牌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加盟商合同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品牌方负担,加盟商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①本案核心法律定性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指向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强制性资质要求与信息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法定解约权的行使与权益保障边界。
②法院裁判逻辑围绕双方过错展开:首先明确涉案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成立仅三个月即开展加盟业务,完全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准入要求,未履行备案及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对合同履行不能负有主要过错。同时指出加盟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未充分核查特许人资质、评估项目风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加盟商实际经营接近合同约定期限的履行情况,法院最终酌定双方按照同等比例分担经营损失,品牌方返还50%的合同款。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特许人资质缺失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款返还比例的裁量标准。
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必须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准入条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被特许人全面披露项目核心经营信息,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被特许人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解约意思表示并有效送达特许人的,合同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解除效力。
④本案裁判严格区分了法律原则与特殊事实:一方面适用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作为过错与责任划分的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了本案品牌方缺席应诉、加盟商已接近全额履行合同期限、品牌方完全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特殊事实,未机械适用全额退款规则,而是按照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返还比例,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平衡。
彭青春律师结合千余件案件的实务办理经验提示广大创业者,选择加盟合作项目前务必做好三项核查:一是确认品牌方是否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资质要求,可通过官方商务备案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二是主动要求品牌方出示项目实际运营数据、核心资源权属、营收预估依据等完整披露材料,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三是一旦发现品牌方存在资质缺失、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形,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书面函件方式及时主张解约权利,避免因拖延扩大自身经营损失。
对于品牌运营方而言,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前务必先完善自身法定资质,依法完成备案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开展招商合作,避免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民商事交易中各方均应当秉持审慎注意义务,签署各类商事合同前尽到合理核查责任,达成结算或解约合意后依约履行,共同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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