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停电导致农业设施受损的赔偿纠纷中,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首先,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的认定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若无书面合同,双方难以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供电方常以此抗辩己方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供电方违约责任的边界难以界定。供电方多主张停电为意外事件,自身已及时抢修并无过错,而对于其是否尽到巡检义务、事先通知义务以及应急保障义务等,在证据判断和责任认定上存在较大难度。此外,损失数额的确定也是一大难题,农业经营损失的评估具有时效性和专业性,供电方往往会对损失评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
在某案件中,某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长期租赁农场温室大棚种植果蔬,是某供电公司实际用电客户。2025年1月,供电线路故障跳闸,致使合作社40余座大棚停电约2小时21分钟,棚内作物大面积受冻减产或绝收。事故发生后,合作社与供电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供电公司辩称无书面合同,主体不适格;停电属意外,已及时抢修;损失系合作社自身管理与第三方原因导致,且赔偿受合同限额约束。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合作社委托,佟高峰律师代理本案维权。
佟高峰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围绕案件核心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措施。首先,精准锁定法律关系,突破书面合同形式束缚,以实际用电、缴费等事实,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直击供电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要害。其次,系统构建证据体系,整合停电记录、通话录音、现场视频、专家评估、气象资料等证据,完整证明供电方的违约事实、合作社的损失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再者,专业攻克争议焦点,针对供电方的免责、损失限额、过错抗辩等焦点问题,结合《民法典》《电力法》及供电行业规范逐一驳斥,夯实裁判说理基础。
法院采纳了佟高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合作社与供电公司成立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方违约行为与合作社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合作社农业经营损失112万余元、鉴定费5.6万元、鉴定人出庭费1120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主要诉讼费用。此案表明,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即便无书面合同,实际用电、缴费行为也可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准确的法律适用,能够有效维护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农业用电维权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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