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能否私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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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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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故意伤害若是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案件能否私了?

一、故意伤害案件能否私了

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下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

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你们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你们是城镇户口,就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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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怎样保护被害人隐私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中,如何维护被害人的隐私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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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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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案件,双方私了后,受害人是否可以销案?
[律师回复]   构成刑事案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后双方私了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刑事责任部分不能私了,受害人不可以销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私了从形态上分,可以分为司法体制内的私了和司法体制外私了。司法体制内的私了指的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采用的刑事和解的做法。刑事和解的着眼点放在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上,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做法。司法体制外的私了分为合法私了与非法私了。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而选择私了的做法就是所谓合法私了。  合法私了来自于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与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构成刑事案件,双方私了后,受害人是否可以销案?
[律师回复]   构成刑事案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后双方私了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刑事责任部分不能私了,受害人不可以销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私了从形态上分,可以分为司法体制内的私了和司法体制外私了。司法体制内的私了指的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采用的刑事和解的做法。刑事和解的着眼点放在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上,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做法。司法体制外的私了分为合法私了与非法私了。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而选择私了的做法就是所谓合法私了。  合法私了来自于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与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怎样才能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当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警察进行,因为女警察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阶段亦同样适用。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  
(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限制。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  
(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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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案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立了案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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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案件在派出所还未交到案子是否可以私了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如果经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暂时释放出来;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则仍不会被释放。
但是,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取保候审,如果主动赔偿度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时都可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复印件算不算有害有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毒有害工种工龄,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1、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
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3、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4、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扩展资料: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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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底是否可以消除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案底都不存在着可以被消除的这种可能性。但是,已经服刑完毕的这些罪犯也没有必要担心案底可以被任何单位随意查询得到。只要以后应聘的工作岗位不是公务员或其他性质比较特殊的,就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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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产损害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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