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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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物权法,对于物权法的发布要比担保法较晚,一般都是以新的条款来进行代替旧的法条,这样才能以最实际的情况来合理保障到各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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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于物权法;《担保法》是比较早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而《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所以《物权法》相对来说属于新法。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1日实施)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两种是以先后的顺序而产生的,对于这两种都是为了保障到公民自身的合权益,如果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有任何冲突的,那么一般会以物权法来进行适用,所以,不同的情形在处理上面就会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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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是什么?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你说的车辆抵押,未登记(向相关车管所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就是说车辆抵押是否登记与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成立和生效无关。因此,车辆抵押合同如果生效了,抵押权即设立了。
对于该抵押效力的判定,适用《物权法》,因《物权法》不但是《担保法》的上位法而且是新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义在于,车辆抵押权虽然可以不经登记而设立,但是存在风险。
以上述车辆抵押为例,假如车主向A借钱并将车抵押给A,但未做登记,后车主将车卖给B并且做了过户,B对车主之前将车抵押给A的情况一无所知。如果此时,A要求车主还钱,并且依据抵押合同找到B要求拍卖该车实现抵押权,法院不会支持A的请求,即A无法向B行使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只能追究车主的违约责任。因车辆抵押未做登记,且B属于善意第三人。
请仔细研究《物权法》187/188/189三条相对于《担保法》相关规定的重大区别。
3楼,看你的回他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也就是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废除了,而且你说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那么请问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怎么理解?纠结吗兄弟~~~~~~~~~
担保法与物权法就相同问题的规定有冲突,以物权法为准,实际上表明担保法的规定被“废除”了。合同法只负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是一回事。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的修改,最明显的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或者说生效)时间做出了区分,你可以再研究一下物权法条。
为了让大家提出有针对性且能为我解惑的答案我举个例子:当天20点,我与债务人约定,我借10万元给对方,对方用他的车作为抵押物,但是因为时间关系无法办理登记,于是双方口头约定于翌日9点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请问当天20点—翌日9点这段期间,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如果不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不是就多余了?
你说的例子,第二天9点之前,抵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那么合同签署完毕即成立并生效了,与第二天的抵押登记没有关系。如果抵押合同本身因为双方的约定没有生效,那么车辆抵押权也就没有设立(或者生效),此时,当然也就谈不到第三人的问题了。
之所以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是基于抵押权已经设立并生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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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本身固有的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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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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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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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相冲突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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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相关案例:
2006年我用房子在银行抵押贷款100万,作为生意上的流动资金,每年到期后只要先把钱还上,之后就可再次贷款100万出来。2009年6月我将该房屋出租出去,并与租户签订了租赁合同,随后租户按约一次性付清了我五年房租费,并约定2010年的7月1日交房。但是2009年年底,我一时拿不出钱还银行的100万。于是我就与租户商量,他表示还是非常想租我的房子,并愿意先借给我100万还银行。于是我们另外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由其先借给我100万还银行贷款,防止房屋被银行收走,随后我再次贷款下来归还他这100万。但是最终他未能借给我这100万,房子也被银行收走了,我想退还他租金结束合同,可他还不依不饶问我要违约金,不知补充协议和主合同效力究竟该如何理解?
律师说法:
本案违约的是租户,不是房东。补充协议名为“补充”实际也是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与主合同不冲突补充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应当有效;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条款,一般应以补充合同为准。本案中,100万的借款协议是作为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存在,且租户也知道履行该协议是房屋租赁协议履行的必要条件,那么租户就应按协议履行该借款协议。其未能履行该借款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而该违约行为最终导致的主合同无法履行是其违约行为的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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