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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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物权法,对于物权法的发布要比担保法较晚,一般都是以新的条款来进行代替旧的法条,这样才能以最实际的情况来合理保障到各公民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一、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于物权法;《担保法》是比较早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而《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所以《物权法》相对来说属于新法。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两种是以先后的顺序而产生的,对于这两种都是为了保障到公民自身的合权益,如果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有任何冲突的,那么一般会以物权法来进行适用,所以,不同的情形在处理上面就会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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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义在于,车辆抵押权虽然可以不经登记而设立,但是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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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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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06年我用房子在银行抵押贷款100万,作为生意上的流动资金,每年到期后只要先把钱还上,之后就可再次贷款100万出来。2009年6月我将该房屋出租出去,并与租户签订了租赁合同,随后租户按约一次性付清了我五年房租费,并约定2010年的7月1日交房。但是2009年年底,我一时拿不出钱还银行的100万。于是我就与租户商量,他表示还是非常想租我的房子,并愿意先借给我100万还银行。于是我们另外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由其先借给我100万还银行贷款,防止房屋被银行收走,随后我再次贷款下来归还他这100万。但是最终他未能借给我这100万,房子也被银行收走了,我想退还他租金结束合同,可他还不依不饶问我要违约金,不知补充协议和主合同效力究竟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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