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不可以向银行抵押借款,根据《民法典》(.01.01生效)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3月15日印发)规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不包括新蔡县。暂不能办理宅基地抵押贷款。
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农村土地抵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2)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3)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4)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规定年龄;
(5)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7)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2、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2)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
(3)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4)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在农村地区耕地、林地或者是那些用于种植渔业、畜牧业等类型的土地是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的,但是宅基地并不满足抵押的条件,我国多部法律规范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不能被抵押,故此那些想要用宅基地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民,需要选择其他的方式才有可能满足借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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