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有效刑事辩护办案思路解析

最新修订 |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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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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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267人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电话:187-6685-3358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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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孔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曾办理两起故意杀人类典型刑事案件。其中一起致二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经其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处理结果;另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本文选取两起孔伟律师办理的故意杀人类典型刑事案件展开分析: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韩某因感情纠纷、外债缠身,先与同居男友相约共同服药自杀,后续趁对方入睡时在密闭房间内烧炭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韩某住院期间再次产生自杀念头,又给年仅10岁的儿子喝下掺有安眠药的酸奶致其死亡,本人服药自杀未遂。案发后公安机关排查异常死亡线索时,韩某当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续被以故意杀人罪(致二人死亡)提起公诉。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因过往矛盾对同村被害人怀恨在心,携带长刀前往被害人家中实施报复,冲突中先徒手殴打后多次持刀砍击,造成被害人多处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因被害人逃回家中关闭大门无法继续加害而逃离,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家属代为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两起案件均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针对第一起致二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孔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其一,第一名被害人的死亡系二人相约自杀的背景下发生,韩某不存在积极追求该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其作案手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整体情节未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其二,本案系婚恋感情纠纷直接引发,韩某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其三,韩某到案后当场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构成坦白,后续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第一名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责任,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全部从宽情节,对韩某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第二起故意杀人未遂案,孔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围绕情节适用展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定性不持异议,重点提出王某属于犯罪未遂,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王某系初犯无违法前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明确谅解,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王某无再犯风险,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起案件经审理,审理法院采纳孔伟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案件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责任等从宽辩护意见,最终判决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在致二人死亡的极重量刑情节下为当事人保留生命,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起案件经审理,审理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结合其自首、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收监执行,仅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①本案核心法律定性:两起案件均属于故意杀人罪范畴,第一起系造成二人死亡的犯罪既遂案件,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暴力犯罪,法定量刑区间最高可至死刑立即执行;第二起属于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因素未造成死亡结果的犯罪未遂形态,虽仍属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重罪,但依法具备法定从宽处罚基础。

②法院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第一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在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下,能否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审理中并未机械唯结果论,而是全面核查案件起因、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到案后的悔罪表现,未将“死亡二人”直接作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标准;第二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故意杀人重罪的未遂状态能否适用缓刑。法院并未直接将故意杀人罪排除出缓刑适用范围,而是逐一核对自首、未遂、谅解、社区矫正评估等多重要件,确认被告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后作出缓刑判决。

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一是即便故意杀人案件造成二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在不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的前提下,全面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婚恋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责任等从宽情节,仍可争取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结果;二是故意杀人罪不属于绝对禁止缓刑适用的罪名,在同时具备犯罪未遂、自首、被害人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多重从宽情节时,可依法适用缓刑。

④法律原则与本案特殊事实的区分:故意杀人罪量刑适用“死刑优先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一般原则,但本案第一起中“相约自杀的特殊背景、被告人归案后毫无隐瞒的坦白情节”,第二起中“未遂形态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被害人明确出具谅解书”均属于区别于其他严重故意杀人案件的特殊事实,正是该类特殊事实使得两案得以突破常规量刑尺度,实现从宽处理。

孔伟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通过两起典型故意杀人案件的有效辩护,充分体现了重罪案件中精细化辩护的核心价值。对于涉嫌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引导其依法固定坦白、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细节,既不刻意提出超出法律边界的不合理抗辩,也不放过任何一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要点,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最大权益。孔伟律师作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具济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库成员、曲阜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专业资质,同时在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领域也积累了成熟的办案经验,可为济宁地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合规法律服务,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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