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垒,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1年正式开始律师执业生涯。自执业以来,他已累计独立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对刑事辩护、商事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所涉足,尤其擅长处理包括合同纠纷在内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20XX年,杨垒接到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与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A将房屋委托公司管理出租。公司支付前两期租金后,第三期租金却迟迟未付,多次催要后公司失联。A于20XX年X月X日收回房屋,并委托杨垒提起诉讼,诉求是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免租期损失。
杨垒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房产证、《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微信催收记录、收款记录等,以此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公司违约事实。针对合同名称为“委托合同”,但实质内容具备租赁合同核心要素这一特点,杨垒向法庭阐明双方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应适用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在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的缺席审理情况下,杨垒依据法律充分阐述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据。他指出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其失联行为表明无法继续履行,A收回房屋系行使单方解除权。关于免租期损失,杨垒主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原告实际未享受到完整的免租期待遇,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提交合同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作为依据。同时,他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用押金折抵欠款,确保原告对押金的独立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确认合同于原告收回房屋之日解除。关于租金,法院支持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的租金,按实际占用天数折算为13,200元;关于免租期损失,酌情支持7,2434元。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及免租期损失合计20,443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公告费。
杨垒在处理案件时,始终秉持严谨务实的态度,凭借对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和证据的有效组织,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这种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工作方式,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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