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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很多情况下被告方都会引用《民法典》第230条关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抗辩,然而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法官都会做出相应不同的裁判,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民法典》第230条关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含义。
然而要清楚什么是“继承权纠纷”,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继承权的含义,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纠纷”是指对继承人资格存在异议以及侵害、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纠纷,这主要包括“对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继承人中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以及有继承权的人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等情形。
对于该类继承权纠纷案件,须严格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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