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因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起诉后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案另一被认定为主犯的被告人量刑建议达二年。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介入该案后,在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既定框架下梳理出当事人的行为边界,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作出的判决结果中王某刑期较同案作用更大的主犯缩减近半,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由边境辖区常态化巡查中案发,20xx年11月下旬,广西崇左边境属地公安部门在日常排查中先后查获三批涉案人员,王某同另外两名行为人一同被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经后续侦查查明,20xx年11月23日,案外人“阿某”雇请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从湖南株洲驾车前往百色德保,将两名计划偷越国境的人员运送至天等县当地旅店等候后续安排。次日,该名被告人王某联系本案当事人王某,邀约其一同前往南宁市区接载计划偷渡的其余人员,随后两名王某分别驾驶车辆将多名涉案人员分批运送至天等县城集中,等待后续偷越国境的统一调度。涉案人员尚未进入国境线附近管控区域时,全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名被告人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续均被执行逮捕。
20xx年4月3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两名王某提起公诉,以偷越国境罪对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全案证据材料与明确的量刑建议,其中本案当事人王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陈俊全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先天劣势,在案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当事人此前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常规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辩护的空间几乎完全被挤压;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争议,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未对同案两名被告人的主犯作用作出层次区分,仅笼统将二人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默认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直接给出了仅相差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第三是当事人的行为细节存在被高估的风险,当事人本身是受临时邀约参与犯罪,仅提供了驾驶车辆的辅助行为,并未参与偷渡人员的招募、线路规划、运费结算等核心环节,但在卷宗现有材料中,该部分行为细节没有被单独梳理标注,极易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与另一名起邀约、统筹作用的主犯作用等同;
第四是程序层面的约束,案件已经进入公诉阶段,即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留给律师核实细节、提交辩护意见的周期极短,稍有延误就可能导致当事人错失量刑从轻的最后机会。
接受委托后,陈俊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天等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笔核对其参与犯罪的全部时间节点与行为内容,重点核实其与上游邀约人员的联系过程、实际收取报酬的金额、参与犯罪的时长、对偷渡活动整体安排的知情程度。
随后陈俊全律师逐页比对全案卷宗材料,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涉案人员的证言里逐一印证当事人仅负责接受指令驾驶车辆,没有参与偷渡组织的任何上游环节,也没有从涉案活动中获取大额收益,仅领取了远低于另一名主犯的少量劳务报酬。基于该事实,陈俊全律师调整辩护核心方向,没有刻意就“从犯”定性提出不符合事实的强硬抗辩,转而聚焦“共同犯罪中同为主犯的作用层级区分”展开论证,结合当事人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在开庭前提交给承办法官。庭审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再次当庭重点梳理两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占比差异,明确指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内作用相对较轻的层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作出差异化考量。
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当事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配合另一名被告人实施运送行为,在主犯中作用较轻,酌情予以从轻量刑,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起诉量刑建议看似一致,但相较同案另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主犯,刑期缩减近半,且判决中明确标注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信,在案件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陈俊全律师表示,边境地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类案件近年案发量较高,这类犯罪直接冲击国境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打击尺度普遍从严。不少当事人是出于临时帮忙、赚取小额劳务报酬的心态卷入犯罪,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预估严重不足。这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少当事人会误以为量刑结果已经“板上钉钉”,实际上律师仍可以在现有事实基础上,通过细致梳理共同犯罪内部的作用层级、挖掘符合从轻情节的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更宽缓的处理结果。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会为当事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提供变通空间,所有辩护意见都必须建立在卷宗证据能够印证的客观事实之上,脱离事实与法律的辩护既不会被办案机关采信,也无法真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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