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劳务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被水电班组诉至法院,原告手持签章完备的结算清单主张数十万元工程欠款,初始立案证据对被告极为不利。吴震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完全部资金流水与关联项目资料,最终帮助委托人全面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支付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该案为典型的存在挂靠背景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系水电安装劳务班组负责人,主张其承接案涉项目水电安装劳务,与作为被挂靠单位的甲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协议。施工完成后双方共同出具竣工结算清单,确认案涉项目总结算金额、已付款情况及剩余未付余款(含质保金),且约定的质保期限已届满。
原告以结算清单为核心债权凭证,主张扣除已收部分款项后,劳务公司仍欠付数十万元工程款,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期满后起算的高标准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项目实际挂靠人B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查明该项目由B借用甲劳务公司资质承接,项目洽谈、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均由B实际操作;同时原告与B除案涉项目外,还同步合作另外两个独立工程项目,多个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混同转账,不少转账记录未明确备注对应项目名称。甲劳务公司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随即委托吴震律师作为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手案件时,多重现实障碍横亘在代理工作面前:一是证据层面原告持有的签字盖章完备的竣工结算清单,是建工类案件中证明欠付工程款的常见核心直接证据,形式上对我方委托人极为不利;二是资金流水庞杂,数十笔跨项目转账无明确备注,原告刻意将多笔案涉项目的收款归属到另外两个合作项目名下,人为缩小案涉项目已付金额,制造出存在大额欠付的表象,梳理核对工作量极大;三是法律适用层面存在争议,不少建工案件裁判逻辑默认结算清单签署后即可直接认定欠付金额,要突破该常规裁判思路,需要充足证据支撑额外事实主张;四是案件存在挂靠特殊背景,名义合同主体、实际操盘人、劳务班组三方权责交叉,稍有不慎就可能突破合法抗辩边界,导致被挂靠企业承担本不该由其负担的付款责任。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常规应诉思路,第一时间固定全部案件材料,拆解核心代理路径:首先明确区分三重法律关系,厘清挂靠背景下名义签约主体、实际项目操盘人、劳务班组三方的权责边界,避免将挂靠人的独立行为不当归责于被挂靠企业;其次集中精力对全部数百页银行流水进行拆分归类,逐笔对应每一笔转账的发生时间,结合对应项目的施工周期、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零星付款备注信息,将所有转账精准划分到三个不同项目名下,形成完整的款项归属分类对照表;第三重点核对结算清单签署之后挂靠人向原告支付的所有转账记录,将该部分未纳入原告统计口径的付款单独列明,指出原告刻意遗漏后续付款的逻辑漏洞;同时明确提出,在双方存在多个并行合作项目的前提下,孤立以单一结算清单作为唯一债权依据不符合客观交易习惯,必须结合全案全部付款流水综合核算最终欠付金额;最后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逾期利息,结合建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零星欠付,该计息标准也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全部支持。
庭审过程中,吴震律师当庭提交完整的款项分类梳理表格,逐笔说明每一笔转账的对应项目,结合在案佐证的聊天记录、收据等辅助证据,清晰还原多项目交叉付款的实际情况,直接点出原告人为拆分收款、虚增案涉项目欠款的事实逻辑漏洞。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吴震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竣工结算清单仅能证明双方对案涉项目的总工程量及总价款达成确认,不能直接等同于结算签署当日的最终欠付金额,在双方存在多个并行合作项目、结算后仍有持续付款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全部流水及关联证据综合核算。结合全案查明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案涉项目对应的全部工程款已足额支付完毕,不存在被告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长期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吴震律师表示,当前建工类纠纷中,多项目交叉合作、挂靠经营是非常普遍的行业现状,很多劳务班组、被挂靠企业都容易陷入“结算清单即最终欠付凭证”的认知误区。实务中不少交易环节当事人出于操作便利,转账时不备注对应项目名称,后续发生纠纷时极易就款项归属产生巨大争议。这类案件的办理不能只盯着单一书面结算文件,必须穿透到全项目的实际履约过程中核查细节,通过交易痕迹还原客观事实。
法律服务的本质是在现有证据框架内,穷尽合法路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律师的专业价值绝非为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提供兜底,而是在厘清全部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厘清权责边界,避免因流程不规范、证据留存不完善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建工企业日常履约过程中,应当养成每笔转账备注对应项目、收款收据明确标注款项指向的习惯,从源头减少后续对账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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