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焦惠律师接手案件初期,逐一核对当事人提交的素材,梳理出被告使用的两个短视频账号的全部发布内容,对每一条涉事视频的发布时间、内容表述、互动数据逐一登记,全程指导当事人对所有侵权视频完成连续录屏、逐帧截图,同步整理原始发布账号的个人主页信息。随后陪同当事人前往公证机构,按电子证据保全的规范流程提交全部原始载体,完成公证手续,取得正式保全公证文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整留存被告持续发布侵权内容的全部记录。
烟台名誉权纠纷律师焦惠律师接着整理与损害后果相关的全部材料,从短视频平台后台导出视频的点赞、转发、用户评论统计数据,梳理当地派出所此前处置被告删帖事宜的全部书面记录,核对当事人两次住院的诊疗单据、病历记录,将这些材料按时间顺序逐一排列标注,对应标注每一段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与当事人精神状态变化的时间节点,形成清晰的事实脉络,证明侵权内容在当地村镇范围内大范围扩散,当事人因此承受较大精神压力,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整理好全部事实支撑材料。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告以双方此前存在土地纠纷作为抗辩理由,主张线上发布内容属于纠纷争议的正常表达,不构成名誉侵权。焦惠律师梳理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明确土地权属相关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协商或诉讼解决,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词汇、捏造不实内容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民间纠纷的处置范畴,二者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被告的抗辩事由不能抵消其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维权开支赔偿主张,焦惠律师提交公证费的付款凭证、公证文书作为对应依据,明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制止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维权成本,该部分开支与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由侵权人全额承担。结合侵权内容的传播覆盖范围、侮辱性用语的严重程度、被告经派出所制止删帖后仍持续发布侵权内容的持续时长,提出符合事实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未超出合理裁量区间。
针对原告最初提出的线下张贴公告、要求被告长期置顶道歉的诉求,焦惠律师调整致歉方案,未直接套用线下公告的传统主张,转而提出由被告在案涉侵权账号的主页置顶位置发布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的诉求,同时增设逾期不履行致歉义务则由法院登报公示致歉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的约束条款,确保后续若被告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无需额外开展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流程即可实现权益落地,为后续判决的可执行性预留完整保障。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包含侮辱性表述与捏造的不实信息,相关内容经转发扩散已经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所有侵害原告名誉的言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案涉侵权账号置顶发布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不少于十日,逾期未履行的则由法院登报公示,对应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判令被告于十日内赔付原告公证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其余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该案判决生效后,所有判项均具备可执行性,被告未就判决提出上诉,后续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致歉义务,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托判决预设的约束条款完成后续权益落地。整个代理过程中,全部证据均按电子证据规范完成固定,不存在证据链漏洞,案件争议焦点均在法律框架内逐一厘清,最终判决结果匹配前期梳理的全部事实依据,既让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全部支持,也未提出超出法律裁量范围的不合理主张,兼顾各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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