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城市建设规划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其具有不可诉性,因此若对政府所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持有异议,我们仅能通过参与听证会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如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拆迁许可存在不满,我们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再者,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裁决申请,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期间并不影响拆迁行为的继续进行,若在本地区法院的申请未获批准,我们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亦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土地纠纷如何起诉拆迁
倘若因为拆迁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引发争议,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需要搜集并核实所有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其次撰写一份完备详实的起诉状,最后选择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正式起诉。
另外,关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事宜,被拆迁者有权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拆迁补偿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冲突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发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得以妥善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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