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景德镇市珠山区某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摩托车上的乘车人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人与摩托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死者无责任。
死者的五位直系亲属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和肇事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都没谈拢,无奈之下打算走诉讼途径维权,经人介绍找到了当时已经累计承办逾200件案件的俞云才律师。
俞云才律师2021年8月取得执业证,执业证号13602202110358068,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是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
接案后,他第一时间安排了专门的会见沟通环节,逐一向五位家属核实死者的生前工作情况、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状态、抢救过程中垫付医疗费的具体细节,逐一确认家属手里所有票据的形成背景,避免后续出现事实陈述的偏差。
完成会见后,俞云才律师开始逐项核对梳理证据,把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生前收入流水等材料逐一核验真伪,标记下保险公司可能提出抗辩的证据瑕疵,额外补充了死者居住证明、误工佐证等材料补全证据链条。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领域,同时处理过多起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律师,他随后结合全案事实撰写完整的法律意见,按照江西省当地的赔偿标准精准核算每一项损失金额,针对保险公司大概率会提出的免责条款、精神抚慰金赔付比例等抗辩点,提前梳理好对应的回应逻辑,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
本案对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要义。
通俗来说,就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剩余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事发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以及30万元医保外附加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应的合法损失都可以在保险范围内按规则主张赔付。
后续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险范围内,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986.64元。
同时赔偿死者五位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41961.57元,驳回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过高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肇事方承担主要部分。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针对这类同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俞云才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给出了几条接地气的维权避坑建议。
第一,事故发生后不要轻易和肇事方私下签订一次性了结的免责协议,很多当事人没核算清全部损失就签字,后续很难再主张合法权益。
第二,所有和事故相关的票据、证明材料都要留存好原件,不要随意丢弃或只留存复印件,证据缺失很可能影响损失的核定标准。
第三,不要自行随意承诺放弃向某一方追责的权利,这类口头承诺如果被录音留存,后续会直接影响索赔的整体金额。
第四,要按照受诉地的官方公布赔偿标准核算损失,不要自行预估金额提出过高诉求,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需要自行承担对应部分。
俞云才律师作为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曾获评优秀共产党员,始终秉持“路虽远,行则至;事虽难,做则成”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60余件,同时在劳动争议等多类民商事纠纷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办案地点就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华北路31号的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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