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刘X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前端工程总监一职。入职未满半年,公司便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截至2025年4月30日,累计欠付刘X工资35098元,且社保缴纳也存在差额。2025年5月6日,刘X以公司欠薪、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5月12日,刘X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5月19日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刘X随即启动诉讼程序,委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王亚青律师代理此案。王亚青于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代理案件逾600件,其中劳动纠纷相关案件超过200件,熟悉重庆各区县仲裁、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办案流程,曾参与多起劳动者集体维权案件,本次接手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核心脉络。
王亚青拿到委托材料后,先核对了刘X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明细等基础证据,确认欠薪事实清晰,且公司未足额缴社保的行为符合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的法定条件。考虑到此前接触的同类案件中,部分劳动者胜诉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权益无法兑现,王亚青主动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根据甲公司常规经营流水及账户余额预判,申请冻结14万余元资金。
提交保全申请当天,王亚青同步准备了起诉材料,将欠付的1-4月工资、5月1日至5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列为三项核心诉求,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提前准备了反驳依据。开庭时,甲公司对欠付1-4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异议,仅抗辩5月初属于放假期间,不应支付该时段工资。王亚青当庭出示劳动合同中关于月工资标准的约定,结合公司4月工资发放至29日、刘X实际提供劳动至5月5日的考勤记录,说明5月1日至5日属于正常工作时段,公司应按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采纳了王亚青的意见,最终全部支持刘X的三项核心诉求,判决甲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共计36063.5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68.5元,两项合计42132.0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诉讼前已成功冻结甲公司账户存款,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法院可直接划拨被冻结资金,刘X的权益实现没有障碍。
后续跟进时王亚青发现,部分劳动者在维权中易忽略保全的时机和金额,导致胜诉后仍陷入执行难。他总说,劳动者维权不仅要赢官司,更要确保赢来的权益能落地,这句话成了他办案时的核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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