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端部分,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涉案人员众多,各成员在案件中的参与时间、具体分工、实际作用均存在差异,孙X到案后,侦查阶段的基础事实核查尚在推进,全案团伙的整体侦查进度尚未覆盖全部细节。孙X一方主张,自身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较低,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核心诈骗环节,实际获利金额不高,事前对团伙的整体诈骗模式缺乏明确认知,主观恶性较小,不符合应当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形。侦查机关初步判断,孙X作为涉案人员参与到团伙相关活动中,结合全案诈骗案件的整体危害程度,初步考虑适用对应的强制措施,后续仍需进一步核查其个体涉案的具体细节,确认是否存在逃跑、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本次案件的辩护工作由湖北理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宜昌冉勇律师承接,宜昌刑事辩护律师冉勇律师接受孙X家属委托,作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沟通、材料递交工作。宜昌冉勇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依法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逐一核实孙X在涉案团伙中的参与程度、具体实施的行为内容、实际获利的具体金额、事前事后的主观认知状态以及此前的日常表现等全部案件细节,对在案已有事实进行完整梳理,逐一核对每一项细节对应的支撑信息,排除此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事实偏差。会见完成后,宜昌冉勇律师结合已核实的全部事实,整理出当事人无重大前科记录、涉案情节显著较轻、家属愿意配合开展担保等相关事实要点,围绕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条件梳理完整的书面法律意见,正式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衡量环节中,取保候审的责任认定与条件核查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法定标准:首先,涉案行为本身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次,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不存在其他不适宜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情形。承办民警接收全部申请材料后,并未直接作出决定,而是结合全案团伙的整体侦查进度、孙X在涉案团伙中实际所处的地位,以及其人身危险性、涉案行为对应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逐项开展综合审查评估。核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逐一确认孙X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案件证据的现实可能性,此前也无相关不良记录,结合全案其他同案人员的侦查推进情况,确认对孙X采取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干扰后续全案侦查工作正常开展。整个核查过程严格对应法定适用条件,对每一项判断要素都有对应的事实材料作为支撑,未超出现有查明的事实范围作出扩大认定。
最终责任落定环节,公安机关结合全部核查结果,依法对孙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五千元,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该强制措施决定的明确理由为,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考量其涉案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程度、个人日常实际情况,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依法准予取保候审。后续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持续推进全案的整体侦查工作,对剩余涉案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补充固定,后续将根据完整侦查取证情况,推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流程,后续的责任认定与划分将依据后续查明的全部事实,结合各涉案人员的实际作用,依法作出对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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